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 2024 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23〕18 号)明确的报名条件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报送评审材料。申报人根据考试时选择的“基层线”或“省线”提交相应的评审材料。同一年度同一人不得同时申报“基层线”和“省线”。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需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及相关佐证资料。开展自主评审单位的人员,申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不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
(二)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2021 年 9 月(含)以前参加疫情防控且被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20〕14 号)要求,可提前一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2. 2021 年 9 月以后至“乙类甲管”过渡期前,参加疫情防控且被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 号)要求,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 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具体名单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的人员为准。
(三)按照《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 号)有关规定,获市县(区)级及以上表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 1 年参加职称评审,原则上该条件适用于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包含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移交地方的原农场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室。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和评审:
1.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2.医疗事故未满 3 年或医疗差错未满 1 年的;
3.当年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4.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5.已经离退休的;
6.因科研诚信问题受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7.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
8.国家和本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程序
自今年起,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实行网上无纸化申报,申报人及各单位通过“海南省卫生健康人才评价数据系统”完成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登录方式如下:1.通过“海南省卫生健康人才评价数据系统”登(http://rsc.hiunihealth.cn/hpe);
2.进入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网站首页点击“ 海 南 省 2024 年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职 称 申 报 入 口 ” 登 录(http://www.hnyxjl.com/index)。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登录界面查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应履行“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诺”,如实填写申报评审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按以下要求逐级上报:
1.市、县属医疗卫生机构(含外省驻琼和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单位审核—单位所在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审核。
2.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海南医科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个人—单位审核—省级审核。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及网上的电子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审核材料真实完整。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南医科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在本单位申报人《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作出预审意见(说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同意送评)。
(三)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作出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