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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我省高等教育水平,推动高校“双一流”(一流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整合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省重点高职暨优势高职院校建设、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补助、国家“双一流”建设省配套补助等项目,设立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起草了《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7条,明确了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包含专项资金的内容,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职责分工,预算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1.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对象包括:省重点高校建设;省重点高职暨优势高职院校建设;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高职(高专)专业建设项目;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补助;本科优势学科补助;国家“双一流”建设省配套补助等。

2.明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质量导向,注重引导;放管结合,科学管理;分类发展,重点突破;绩效优先,动态调整。

3.明确专项资金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省教育厅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完成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预算编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牵头开展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自评、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高校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明确专项资金由高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5.明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和结果应用,以及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7658;浙江省教育厅计划处,电话:0571-8800891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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