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6年10月23日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制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2014年),按照《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2016〕9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研究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品德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有社会责任感。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
2.知识结构: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熟悉该领域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管理方式、实务流程等。
3.基本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巧和方法,能较熟练地阅读外文资料,具备开展实务研发、学术交流和及时了解某一特定职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除上述要求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还应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具备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承担实务研究项目,综合运用科学研究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解决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全国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精神和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制定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具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和培养方向
(一)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具体与招生归口一致。以专业学位类别招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培养方案,以专业学位领域招生的按专业学位领域制定培养方案。
(二)培养方向
培养方向力求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前瞻性,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求。每个培养方向应有明确的、特色化的研究领域,至少有3名及以上研究生导师,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相关的科研成果,能开设1门及以上本培养方向的专属性课程,有充足研究经费和资源保障。
三、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科研训练、学术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校企合作培养,实行校内外导师组指导模式;鼓励海内外合作培养,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模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必须依托行(企)业力量,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打造联合培养体。通过基地共建、人员互通、项目合作等,在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置、课程教学设计、专业实践训练、论文写作指导等方面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
积极聘请行(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导师,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导师组)共同指导,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导师(导师组)负责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组织读书(实践)报告和开题报告,指导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等。
四、全日制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4年。具体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
五、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为依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将行业组织、培养单位和个人职业发展要求有机结合,积极开设与职业发展相关及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的课程。强化实验实践类、研究方法类、技术发展前沿类等课程的设置和全英文教学,鼓励建设整建制的全英文专业模块课程或课程体系,构建明显区别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
(一)最低学分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应根据全国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学分要求设置。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无具体学分规定,则按以下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最低总学分26学分,其中课程学分24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5学分,专业学位课至少6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4学分),读书(实践)报告2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14学分,其中课程学分12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4学分,专业学位课至少2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2学分),读书(实践)报告2学分。
(二)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学位课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第一外国语2学分
参加非英语语种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可修读入学考试语种所对应一外公共学位课程(2学分),同时应修基础英语二外。
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具体要求详见研究生院有关规定。
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可用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应修读中国概况和汉语,以替代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
(2)专业学位课
至少6学分,其中研究方法类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分别至少开设1门。
(3)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至少4学分,公共素质类课程至少1门。
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课学分可计算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4)读书(实践)报告
要求至少公开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学院(系)的学术论坛做读书(实践)报告1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1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实践)报告次数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读书(实践)报告考核通过计2学分。
(5)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跨一级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一级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补修的本科生课程计算学分,但不计入最低总学分。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学位课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
第一外国语2学分
参加非英语语种考试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可修读入学考试语种所对应一外公共学位课程(2学分),同时应修基础英语二外。
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具体要求详见研究生院有关规定。
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可用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应修读中国概况和汉语以替代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
(2)专业学位课
至少2学分,其中学术(技术)前沿类或交叉类讲座至少开设1门。
(3)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至少2学分。
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课学分可计算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4)读书(实践)报告
要求至少公开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学院(系)的学术论坛做读书(实践)报告1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1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实践)报告次数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读书(实践)报告考核通过计2学分。
(5)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跨一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的主干课程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补修课程计算学分,但不计入最低总学分。
六、课程教学要求
课程教学内容应密切结合行(企)业实际应用,体现前沿性、实用性。及时将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前沿技术发展动态,特别是行(企)业最新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流程、新工艺、新材料等内容引入课堂教学。
创新教学方法,重点加强案例教学、实践(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更加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考核。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重视案例编写和案例库建设,积极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选派校内教师赴企业单位进行培训。通过教学条件保障,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七、培养过程环节管理
(一)实践教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相应的实践教学内容及考评办法。
确保实践教学经费配套,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担任实践教学课程指导的企业兼职教师酬金等。加强实践基地设施建设,利用校企优势互补,共建校内、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配备一支数量稳定、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保障实践教学按计划、规范化开展。
(二)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前提。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
开题报告应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作出论证,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开题报告会上报告。开题报告会考核小组至少由3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应在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者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者,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实施细则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
(三)中期考核(检查)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中期考核(检查)及具体要求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鼓励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完成进度、实践教学安排落实情况、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进行中期检查。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答辩(预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预答辩(预审)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必须安排预答辩(预审)环节。博士研究生应在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点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预答辩(预审)申请表。预答辩(预审)应在所属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内公开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及导师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博士研究生应按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点及要求将学位论文初稿送达预答辩(预审)专家、张贴预答辩告示。通过预答辩(预审)的研究生应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表》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未通过者须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针对课题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作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根据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
预答辩(预审)实施细则由各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
(五)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答辩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
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质量保证体系
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案例库建设及案例教学质量、实践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质量、职业发展能力塑造及学位论文应用性、校外资源参与培养情况,以及制度建设与资源配套等。通过质量保证体系,造就与培养目标吻合的合格人才。
十、其它
(一)各学院(系)、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依据全国相应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和《意见》及本办法,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
(三)个别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如因自身特点无法适用本办法,可由所属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适用自身的标准,经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四)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参照相应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适度调整并另行制定。
(五)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求与制订要求相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