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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部章程

               

浙江大学学部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内涵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一流学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信息学部、农业生命环境学部、医药学部。学部中文名称:**学部,英文名称:Faculty of **。

第三条 学部是受学校委托,在学校相应学科领域实现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部的主要职能为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

第四条学部实行委员会决策制度。

第二章学部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有利于学院(系)的自主发展,实现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重心逐步下移;积极争取校外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学校、区域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第六条有利于发挥学科综合优势,激发基层学术组织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学科交叉和多学科整合,开拓新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不断提升学科整体水平。

第七条有利于人才整合培养,加强科教结合,以高水平科学研究带动高水平人才培养,更好地推进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为目标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章学部的职责与组织结构

第八条 学部受学校委托,在其学科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

(二)对学校、学部及其范围内学院(系)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议、评审、讨论重大学术事项。

(四)对学部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第九条 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分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十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各学院(系)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各学院(系)的学术发展。

(二)对学部范围内学院(系)的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部范围内学院下属系的设置;审议学部范围内跨院系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四)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五)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六)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七)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各学院(系)的师资引进工作。

(八)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各学院(系)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九)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十)推动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国际交流合作。

(十一)研究、咨询本科教学的相关事宜。

(十二)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十三)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学部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评审和评估。

(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审核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审核并表决授予博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委员会核准。

(三)审定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提出的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定量标准及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四)审定教师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资格。

(五)受理本学部所属学科的有关学位异议问题。

  

(六)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学部各委员会的组成

学部学术委员会由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全体教授(含研究员,下同)或学术(教授)委员会推荐产生。原则上按教授基本数量等情况确定各学院(系)推荐委员的数量,委员中不担任学院(系)领导职务的教授人数应占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一名教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各委员会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其他学部教授担任委员。

学部学位委员会一般由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的教授组成,两院院士和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适当放宽。

学部各委员会试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学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学校领导班子任期一致,可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学部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各委员会审议推荐。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部报学校任命。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研究生院上报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各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工作原则。在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时,应有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各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制度,按制度运行。

第四章学部的运行

第十五条学部设主任1名,一般设副主任1名。学部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至多连任一届。

学部主任是程序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学部主任、副主任由教授担任,经民主推荐或组织推荐,学校任命,任职期间应保证在学部工作的时间与精力,学校按其岗位职责进行管理与考核。

学部主任是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并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部主任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学部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系主任)举行联席会议,协商相关学术事宜,具体可包括:

(一)向各委员会提出议题建议。

(二)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落实各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根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的需要,研究并协调相关学术工作。

(四)受学校委托讨论协调各委员会职责范围暂未涵盖的有关学术事宜。

第十七条 学部可定期召开全体教授或教授代表会议,研究关系学术发展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学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做好学部及其各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学部办公室为学校行政办事机构,挂靠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学校按相关规定核拨学部日常工作经费。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学部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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