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学、休学、辍学进一步明确要求。
《细则》要求,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五种情况准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
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办理转学的程序:
转学材料包括: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2、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4、户籍信息没有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学流程: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
2、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3、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8、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
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
第十六条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境外就读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