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6日1时许,安某军将妻子刘某云打伤。为慎重办案,北京市某分局委托我所对安某军实施打人行为时是否具有受治安处罚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安某军自幼上学,初中文化,工人,有矽肺。已婚,无子女。性格内向,曾看过“癔病”。否认吸毒史。家族中,其弟弟服药自杀身亡;其父有精神病,于2014年自杀身亡。
安某军系某物业分公司工人,平素表现无异常。(靳某超2018年11月28日询问笔录)自2018年5月底开始说浑身没劲。(梁某英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3日询问笔录记)2018年5、6月份曾以看糖尿病为由请假一个月。回来上班后表现话少、发呆,爱独处。(靳某超2018年11月28日询问笔录)至2018年8月诉浑身没劲加重,自己上矿务局医院、区医院拿过中药,后来在矿务局和301医院看过西医,301医院的医生看过化验单说没事,但是他不信,医生给他解释他也不听。他就说他没劲,活不了,拉不出屎,但是医院做的肠镜、胃镜没有事。(刘某云2018年11月16日询问笔录)家人跟他说活就说烦。后来不出门,就在家里待着。(梁某英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3日询问笔录记)2018年10月底又以血糖不正常为由向单位请假一个月(靳某超2018年11月28日询问笔录),休假期间案发。
2018年与现妻相识,同年9月18日登记结婚,感情尚好。无明显现实矛盾。
2018年11月15日22时许,安某军和妻子刘某云就休息睡觉了。至凌晨1时许,安某军突然无故用双手掐刘的脖子,刘醒后挣扎,被安某军推到地下,后有揪着刘的头发撞墙,刘喊救命,安某军又用拳头打刘面部数拳。被刘某云的婶婶杨某茹劝开后,安某军质问两人“你们俩弄死多少人?” (刘某云2018年11月16日询问笔录)刘某云跑开后,安某军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说有人要砍他,拿刀出了屋,后被杨某茹劝回。 (杨某茹2018年11月16日询问笔录)
民警到场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询问中称身体没劲,拉不出屎,有糖尿病,一天比一天消瘦,目前体重不到100斤。喝中药后没什么效果。听医生说血液化验结果没有问题之后,认为医生说的不对。怀疑妻子下毒,精神高度紧张。称与妻子平时没有矛盾。关于案情,称2018年11月15日晚上十时许两人休息了,半夜因起夜两人发生口角、厮打。因牙被打掉一颗,非常生气,就互相撕打起来。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打的她了。(安某军2018年11月16日讯问笔录)后带其就诊,拒绝住院。已告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来鉴定途中安静、配合。(高某强2019年1月3日反映情况)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安某军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相当,衣着尚整,意识清楚,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数问一答,语音较低。主动否认有精神病。询问下承认曾因全身没劲而开药,吃完药后还是没劲,因此请过假。思维内容不暴露,问及案情、夫妻矛盾等问题,不予回答,或称“忘了”。但承认打妻子了。未见明显智力障碍。未见精神病性症状。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案发前存在精神异常,主要表现疑病、疑心被害、情绪低落、话少、发呆、爱独处等。被鉴定人案发前感到全身乏力、大便不顺畅等原因反复就医,不接受医生的诊断。同时表现情绪低落,话少、发呆、爱独处、烦躁,体重明显减轻。被鉴定人怀疑妻子给自己下毒,案发时质问被害人“弄死多少人?”。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主要精神症状为疑病妄想、被害妄想,同时伴有悲观绝望、情绪低落。其妄想内容较固定,具有一定系统性。
被鉴定人对所患精神疾病丧失自知力,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被鉴定人请假看病、并于休病假期间实施本次暴力攻击行为。以上说明被鉴定人精神和社会功能受损严重。
被鉴定人自2018年5月起精神明显异常,基本为持续性病程。至案发时,病程大约6个月。
本案中,被鉴定人无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
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二)受治安处罚能力评定
本案中,被鉴定人安某军案发时处于妄想状态,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无端认为妻子给自己下毒,进而对妻子实施暴力攻击行为。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按照北京市《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被鉴定人安某军在本案中评定为无受治安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安某军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在本案中评定为无受治安处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