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三)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四)直系亲属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一)父母双方失业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二)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三)直系亲属或本人长期患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变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
(一)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平均收入低。
(二)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对象均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测评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量化测评。原则上量化测评80分(含80分)以上为“特别困难”等级,70分(含70分)至80分为“困难”等级,55分(含55分)至70分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年9月集中进行一次认定,每年3月集中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因家庭遭受临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进行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学生适时终止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系统自动生成测评得分。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量化测评得分,结合认定标准进行评议,确定拟认定学生困难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结果,并采用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师生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经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注重日常观察、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其本人又不愿意提出贫困认定申请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个别动员等方式主动帮助其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资助育人教育。加强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加强感恩诚信、自助助人教育,鼓励学生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