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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的文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详见附件)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年度公需科目学习通知后,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网络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会计人员学习后需对每门课程进行评价打分,省财政厅将根据分数高低定期对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2.面授继续教育。中央驻冀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对单位、系统内部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组织开展面授教育的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开班信息。每一面授教育班开班前,面授组织单位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将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培训材料(PDF版)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核同意后上传至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属地财政部门应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报送学员信息。面授培训结束后,面授组织单位应统一将培训现场相片、签到表、培训小结和实际参训人员信息表(信息表应为 excel 格式,字段名称依次为: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通过方式、公需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经审核抽查后由属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024年12月31日前未报送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或经审核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

省直及中央驻冀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管理。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通过所在年度;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

(3)参加财政部门认可或组织的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集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6)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8)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9)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10)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其中(1)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2)—(6)项,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1)中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税务师考试、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及(7)—(10)项,会计人员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会计人员信息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网络继续教育应在2025年2月28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我省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我省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在2024年继续教育规定的完成时限内补学2019-2023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补学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总学分不少于90分,成绩合格者视为补学年度继续教育完成。202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开通后,同时关闭2024年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通道。逾期未完成2024年网络继续教育任务的将终止课程,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四)各市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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