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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1-2名。主席一般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 审定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3.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5.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对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进行审批或审查;

 

6. 审批新增博士生导师;

 

7.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9.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0. 对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 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审查课程教学大纲;

 

4. 接受校内、外以同等学力资格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 审批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提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

 

6. 审批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7. 审查新增博士和硕士生导师资格,通过新增博士和硕士生导师推荐名单;

 

8.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

 

9. 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质量保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我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

 

2.已修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以表决方式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

 

2.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达到要求;

 

3. 经导师审核,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4. 攻读硕士期间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应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及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其实验方法、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或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研究生要在正式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并送交导师审阅。若是学校双盲评阅的论文,须在答辩前一个半月(四十五天)将符合双盲评审要求的论文提交学位办。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二)经系或教研室讨论,不符合答辩条件的论文,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延期答辩,研究生同时应提交延期答辩申请。

 

(三)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由教研室或系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对于同等学力硕士,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对其他所有类型的硕士(学历硕士、专业学位),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两名(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评阅人。

 

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累计有二位评阅人的意见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应重新撰写或修改并重新送审,3个月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五)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

 

(一)按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名(同等学力不少于五名)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专家,但工程硕士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原则上正高职称人数应过半,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中导师、兼职导师和评阅专家之和不得超过答辩委员总人数的一半。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且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系或专业教研室(研究室)负责人和导师共同讨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为三人,则须全票通过方为有效)。对于通过答辩者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对审核通过者作出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关决议:

 

1、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进行答辩。

 

2、修改论文并在3个月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五)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可由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应决议:

 

1、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申请分委员会审核;

 

2、修改论文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六) 凡答辩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建议其申请博士学位,并按规定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相关手续。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一本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和选题报告(2002级之后只有选题报告,取消文献综述)、培养计划、学术报告、答辩记录本、论文答辩表决票、授予硕士人员登记表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位的审批材料(M1-M8或D1-D8的复印件)放入学生的学位档案袋中、及学生的另一本学位论文,直接交研究生院教育服务中心。授予学位的审批材料(M1-M8或D1-D8原件)、 学生的另一份登记表、材料清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统计表、分委员会表决票及统计表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另将学位审批表(A3大表)送学院,由学院分送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

 

2.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达到要求;

 

3. 经导师审核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及学术水平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所创新,其主要成果应达到在国内外高水平刊物上发表的水平。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1.博士生应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审阅。导师应于二周内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研究成果,论文格式等进行全面的、详细的审核。

 

2.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五名校内外评阅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评阅人的聘请应注意权威性和广泛性。评阅专家一般应以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专家为主,同时兼顾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专家不宜聘为该论文评阅人。具体聘请办法见重庆大学相关文件。

 

3.在论文评阅过程中,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直接返回学位办,由学位办编号分离专家信息和记录评阅成绩。待评阅意见书全部回收且无异议后,论文评阅申请者到学位办领取隐去专家信息的评阅意见书,完成相关环节。专家评阅意见中,对论文提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4.若导师或博士生对专家评阅意见有异议时,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或专家会议(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分委员会决定),作出是否维持评阅专家意见或重审博士论文的决议。并将会议意见报校学位办。

 

5. 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博士授权单位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教授相应职称的专家。如确有必要在非博士授权单位聘请答辩委员会委员,只能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在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单位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80%,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中的论文评阅专家和该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的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成员数的一半,该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是否作为正式答辩时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决定。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的形式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2. 博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3. 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质询问题可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4. 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答辩委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决议;

 

6.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不含三分之二)。对于通过答辩者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对审核通过者作出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应决议:

 

1、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组织答辩;

 

2、修改论文并在3个月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委员会中通过但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由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应决议:

 

1、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申请分委员会审核;

 

2、修改论文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六)凡答辩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决议,不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学位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学位论文、培养计划、选题报告、课程考试试卷、答辩表决票、答辩记录本、授予学历博士人员登记表、巻内目录一份等一起放入学位档案袋,直接交研究生院指定地点。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申请博士学位审批汇总表A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及统计表、收材料清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结果总表,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分别送校档案馆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第六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两次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

 

第十八条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学位获得者所颁发的学位证书其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3个月后,无争议者予以颁发。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具体要求见重庆大学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攻读专业硕士学位人员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具体要求见重庆大学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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