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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豫财资〔2023〕23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2023年10月25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2023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豫财资〔2020〕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级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配置通用资产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空调、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合理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为配置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在限额内编制预算和配置资产。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同品目资产均按照本标准执行。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七条 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和职级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九条 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豫办〔2019〕23号)执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豫财预〔2022〕95号)执行。

第十条 因情况特殊确需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省属高校和医院可根据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制定相应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省直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替代要求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等信息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按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执行。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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