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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引导研究生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当年已通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符合评选标准的均可参加评选。未按时参加答辩者不参加评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参评之列。

第三条  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标准

1.论文在理论研究或工程技术上有新的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或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体现出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条理清晰、分析严谨、层次分明、表达准确、材料翔实、数据可靠、文笔流畅、格式规范。

4.论文作者应在有正式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武汉轻工大学名义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或获得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5位);或有发明专利公布(第1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而论文作者为第2申请人)。

5.论文在双盲评审中成绩优良及以上,且答辩成绩优秀者。

第五条  评选工作组织

我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以及推荐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进行。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凡在评选范围内的硕士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简况表;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③发表学术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含录用稿全文和接收函原件)。

2.各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初选,按评选标准严格把关,逐项进行审核,根据分配指标进行等额推荐。推荐名单按论文的优秀程度排序,报送校学位办。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核,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校学位办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者,列入当年度武汉轻工大学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4.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校学位办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任何部门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异议。

5.公示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发文。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7天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者,不列入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6.学校将在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参加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分别颁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

第八条  评选时间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上半年。

第九条  异议处理

1.为了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公示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或作假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3.研究生工作部(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如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存在严重问题,无论何时,学校均取消其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资格或取消已授予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等荣誉称号,追回各类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其作者和导师的表彰,并予以公布、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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