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英语: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是19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汤玛斯·内格尔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生平二战退役时的罗尔斯
罗尔斯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颁发总统自由奖章表扬。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 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1963年的罗尔斯
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
1.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
2.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
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贡献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有重大贡献。他的著作中的观念包括:
· 公平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包含自由原则、公平与机会均等、以及差异原则)
· 原初地位(Original position)(如无知之幕)
· 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 叠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 )
·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学界普遍认为,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使得政治哲学在沉寂已久后,在1970年代后得以重振声势。他的作品内容横跨并整合多个领域,因此也受到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社会学、社会福利提倡者,甚至神学学者的关注。罗尔斯的理论备受当代政治哲学家的推崇,同时也是美国与加拿大法院作判决时经常引用的资料来源,以及政治人物施政的参考依据。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立场,逻辑上依赖康德对自我本质的思索。后来罗尔斯却开康德的形而上学,声称自己对公平作为公正的理解,以及将“权利”置于“善”之上的的理解,是建立在“偶然”的事实上,此事实是:在民主社会中,个人对美好生活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因而需要一个持中立态度的国家,来保护多元性和多样性。他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解释,转向较接近历史主义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