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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标  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发文机关: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2021年第15号 来  源: 林草局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标       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发文机关: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发文字号:2021年第15号来       源:林草局网站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林业公文种类:公告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9月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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