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和修缮工程管理,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零星维修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并经2017-2018学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财经大学
2017年12月28日
中央财经大学零星维修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和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校内一切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房屋建筑结构的或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除外)。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公用房屋及教职工周转住房和校区内家属区公共部位的修缮项目;
2.各单位、部门室内外装修、装饰和修缮项目;
3.校内现有场地、管道、道路、围墙、校园绿化、水、电、气、暖等及相关公共设施等的修缮项目;
4.校内所有建筑外立面的修缮项目;
5.涉及消防、安防等方面的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维保项目;
6.校内属于修缮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组成,负责修缮项目管理的重要问题论证和决策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的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会议决议。
第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组织、监管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1.涉及网络、信息化类的修缮项目由网络信息中心实施具体管理;
2.涉及安防、消防等安全类的修缮项目由保卫处实施具体管理;
3.涉及教室、实验室、公共会议室等场所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改造的项目由教学技术服务中心实施具体管理;
4.各校区上述专业以外的修缮项目由校区物业管理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各修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类:
(一)常规维保项目
常规维保项目,指各校区各年度均需进行的专业设备设施等的维护保养项目。
(二)零星维修项目
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立项工程项目
(1)小型修缮项目
小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型修缮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紧急维修项目
紧急维修项目,是指对学校正常工作、教学、学生生活等秩序有较大影响的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安排维修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涉及水、电、气、暖等设备设施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或直接影响今后使用的必需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2)涉及房屋和行人安全的维修工程项目;
(3)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4)涉及校园安全防范的安防、消防等设备设施维保范围外的的抢修项目;
(5)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初步核定工程概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八条 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需在进入采购程序前及时报送控制价(含明细)至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根据政策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常规维保项目
第十条 每年11月15日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汇总本年度所有维保项目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本年度常规维保执行情况(附件1)及下一年度常规维保计划(附件2),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常规维保项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 零星维修项目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行需求单位报修、物业管理单位受理并组织实施的办法。各单位、部门所使用的房产和配套设施,发生损坏、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填写《零星维修项目报修单》(附件3),向物业管理单位报修。
校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对学校房屋、场地、道路、围墙以及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固定资产进行巡检,发现破损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结束后,报修单位需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报修单位的合格意见是进行项目结算的前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分别将半年度的5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汇总填写零星维修汇总表(附件4)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零星维修项目作为校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服务内容,由学校每年财务预算安排必要的零星维修项目经费,纳入物业服务协议,保障零星维修的需要。
第四章 立项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立项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小型修缮项目,各单位、部门在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小型修缮项目申报表》(附件5)和《小型修缮项目汇总表》(附件6),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送下一年度小型修缮计划项目申请。每年5月15日前,各单位、部门可对当年小型修缮项目进行一次补充申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勘察结果、轻重缓急等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排序,报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审议后的下一年度小型修缮计划项目形成预算表报送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预算批复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需要及项目轻重缓急等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于大型修缮项目,各单位、部门在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大型修缮项目申报表》(附件7)和《大型修缮项目汇总表》(附件8),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送下一年度大型修缮计划项目申请。每年5月15日前,各单位、部门可对当年大型修缮项目进行一次补充申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勘察结果、轻重缓急等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排序,报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审议后的下一年度大型修缮计划项目形成预算表报送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预算批复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经费状况等编制《修缮项目预算实施明细表》(附件9),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大型修缮项目进行重大变更的,须由申请单位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申报国家专项的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专项申请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未申报或未列入当年修缮计划但因实际需求必须立即开展的项目,由需求单位填写《修缮增项申报表》(附件10)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勘察结果、轻重缓急等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立项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立项工程项目实施前, 归口管理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需明确合同标的、价款、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质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委派项目联系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等,及时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工序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返工,对于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项目联系人应记录工程日志,并对现场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及时签认。项目联系人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自检后及时通知并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签认检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应由项目联系人及时填写施工记录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与审计处现场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中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项目联系人需及时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签单》(附件11),根据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增减造价,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10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2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由审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20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5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审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修缮、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0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100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由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审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修缮、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100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由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审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修缮、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根据相关议事规则,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签认手续,并需保存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有关的原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对漏项、不合格及遗留问题应限期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联系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审计管理规定,汇总修缮工程结算资料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交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立项工程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解决。
第三十一条 所有立项工程(包括参照类)均需保留审定金额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共同检查验收,由项目联系人按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质保金申领手续和财务管理规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申领。
第三十二条 立项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管理、验收结算等相关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五章 紧急维修项目
第三十三条 校区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紧急维修项目予以紧急维修或控制,须6小时内反应及抢修,以确保安全及排除紧急状况,同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紧急维修结束后,校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落实书面手续,并于紧急维修结束后一周内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紧急维修项目中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管理,参照零星维修项目的规定执行;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人民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管理,参照立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可随机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修缮工程的财务、审计、采购、合同等事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审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专项资金的还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涉及房屋建筑结构的或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常规维保执行情况
2. 常规维保计划
3. 零星维修项目报修单
4. 零星维修汇总表
5. 小型修缮项目申报表
6. 小型修缮项目汇总表
7. 大型修缮项目申报表
8. 大型修缮项目汇总表
9. 修缮项目预算实施明细表
10. 修缮增项申报表
11. 修缮工程变更洽商审签单
12. 零星维修流程图
13. 立项工程修缮流程图
14. 紧急维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