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良事后笔录显示,其安排工作要点是三个工作组共3个动火点,每个工作组分别安排有至少一名焊工动火,一名普工辅助作业,周磊、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4人作为焊工安排动火作业,采用氧气乙炔切割,手工电弧焊焊接修复加固蓄冰池侧板。4月3日蓄冰池修复作业时使用4月1日开具的动火证,该动火票为三级动火,动火时间为4月1日7:00至4月3日19:00,监护人为周宝义(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员工),审批人为李强(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的项目安全员)。相关人员笔录显示,4月3日实际作业时,周宝义未到现场监护,三个工作组分别在3个动火点作业。
03
7:30-8:00左右,工作组之一的乙炔气瓶用完了气体,姜某某安排董效洋、刘景聚到2号能源站提取气瓶。
04
8:30左右,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施工员翟宝石到达蓄冰池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工作。
05
9:00左右,董效洋、刘景聚两人取到气瓶后返回,但未进入蓄冰池时就发现蓄冰池作业场所发生了火灾,二人未再进入火场。
06
9:00左右,李某某、王庆伟所在工作组也因气瓶没气准备离开蓄冰池去2号能源站提取气瓶。
07
9:00左右,在蓄冰池入口外部约2—3m距离进行地下室搭架子作业的韩龙军(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号能源站普工),因一根搭架子用的铁管太长,想找蓄冰池内作业人员帮忙切割铁管,进入蓄冰池马道上寻找王庆伟让其帮忙,王庆伟说没有氧气了,随后韩龙军走到蓄冰池入口外侧准备找周磊帮忙,面对着蓄冰池入口等待,随后发现蓄冰池门口左侧部位冒出黑烟,随即大声呼喊着火啦。
08
9:00左右,正在进行钢板焊接的周磊听见有人呼喊着火啦,从施工架下到冷却管平台,他抬头发现头顶的整个屋顶着火了,蓄冰池侧板紧贴的墙体上方也着火了,并且火势顺着墙体向房顶快速蔓延。
09
9:00左右,起火后,周磊爬出蓄冰池安全出口从一工人手中接取灭火器灭火,同时,王国印、杨树华及其他人员也在寻找灭火器。周磊使用完一瓶灭火器后,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其随后从唯一的安全出口撤离,并拨打了119火警电话。
10
起火时,还有其他工人在1号能源站地下室一层作业,多人看见在蓄冰池出口处的李某某先用自己的饮用水杯向起火点泼洒,随后取用灭火器灭火,发现火势未得到控制,便向蓄冰池地下作业场所里部跑去,后续未见其撤出火场。起火时,在1号能源站地下室一层出口附近的翟宝石,立即边呼喊边提取灭火器灭火,灭火器使用完毕后火势仍无法控制,翟宝石大声呼喊人员撤离。随后翟宝石电话报告至项目执行经理安平生,安平生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了应急预案,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电话报告开发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胡翔与项目经理贺波,随后赶到现场救援。
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01
9:12,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三亚市崖州区科技城附近一工地着火,3人被困地下室。接报后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崖城站、中心渔港站、凤凰特勤站、水域大队、东岸站、亚龙湾站21辆消防车及9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
02
9:17,崖城消防救援站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崖州大队、吉阳大队和天涯大队全勤值班人员遂行出动。
03
10:23,现场明火被扑灭。
04
11:04,在T形通道通往室外出口倒塌砖墙处发现了第一名被困人员。
05
13:18,在蓄冰池最底部发现了第二名被困人员。
06
13:58,在蓄冰池里部北侧墙面和马道之间发现了第三名被困人员。
07
经120确认3名被困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均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已无生命体征。
后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3人均为生前窒息死亡。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对有限空间内热切割与焊接动火危险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在开展集中供冷项目1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维修过程中,未按照维修方案作业,危险作业管理混乱,违规作业;事故发生当天,涉事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具体如下:
1.未制定规章制度,违规冒险作业。三亚丰森劳务公司未能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际作业时未按照维修方案要求,对防水材料聚脲、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塑料进行先铲除或隔离,未采取其他临时等效措施如一边喷水冷却一边切割,或采用其他冷切割等安全技术措施;2024年4月3日事故发生当天,安排3组9人在有限空间内同时进行割焊维修作业,蓄冰池内共有3处动火作业点,3处动火作业点中仅周磊、杨树华、王国印班组一处有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记录,安排的4名动火作业人员(周磊、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中仅周磊1人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书。
2.风险管控流于形式,作业安全管理失控。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对于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电用电作业等交叉复合危险作业的风险明显认识不足,对于可能发生突发事故后,设备管道密集布局、狭窄通道、应急照明欠缺等应急救援难度估计严重不足,同时安排多组人员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作业前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经过询问作业人员,相关作业人员对安全措施不熟悉,对应急救援要求不清晰等;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票制度,动火作业票存在人员代签问题(“周磊”签名明显存在不同笔迹);4月3日事故发生当天动火作业尚未完成,动火票内容显示动火作业已经完成验收;现场动火作业处于失控状态,事发时动火票中明确的监护人员不在作业现场,灭火器在蓄冰池门口,而未预先放置在动火点。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和能力不足。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与研判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的培训教育,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以及突发事故应急能力不足,当出现突发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未能第一时间通知现场其他作业面作业人员撤离,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二)三亚兴森建筑公司(专业分包单位)
三亚兴森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三亚丰森劳务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垂直管理与责任关系不明晰,现场管理责任不明晰;动火作业票申请由三亚兴森建筑公司提出申请,但所有作业人员均隶属于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对进场作业三亚丰森劳务公司人员安全交底不清,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蓄冰池侧板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2024年4月3日事故发生当天,未能及时制止涉事人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
(三)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总包单位)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对集中供冷项目的有限空间内动火交叉作业的复合危险性认识明显不足,批准了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按照三级动火进行管理;审批流程履行不到位,未针对危险作业环境进行现场确认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未能辨识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特殊作业风险叠加的后果,致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叠加,未能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应急准备不到位。此外还存在现场调试、运营期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安排专人在消防控制室、工艺控制室进行值班和巡检等其他管理问题。
(四)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公司在该集中供冷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就组织投入试运行,事故调查组在事后发现项目现场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整改闭环。此外,还存在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总包单位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联合调试单位深圳前海中碳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责任交叉,责任划分不清晰的情况;开发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对集中供冷项目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深圳瑞捷公司(科技城管理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咨询服务公司)
科技城管理局委托深圳瑞捷公司负责建设工程的第三方质量安全咨询服务,深圳瑞捷公司在对科技城管理局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及时有效辨识和管控安全风险重点部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并督促整治管理区域范围内的项目重大事故隐患。
3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韩啸,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和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三亚兴森建筑公司和三亚丰森劳务公司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负有相应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崔玉良,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号能源站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相关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周磊,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号能源站焊工。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许可票制度,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监护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了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贺波,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林尤川,中咨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监理总监。作为项目监理现场负责人,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识别到现场情况与施工方案存在严重不符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杜文天,开发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作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集中供冷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彻底,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张景峰,开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分管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年限半年。
(5)吴坤苗,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作为开发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在影响期限内,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李永亮,科技城管理局规划建设部负责人。作为科技管理局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审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林玉婷,科技城管理局总规划师。作为分管科技管理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安全动火
以下事项要注意
↓↓↓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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