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有人清楚乒乓球甲a甲b及乙级比赛吗  >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报名管理办法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报名管理办法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报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是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是乒乓球项目探索和实践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的重要方式,是乒乓球项目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开拓项目市场、培养后备人才、促进全民健身发展的任务。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除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外的其它级别比赛,具体包括: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B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C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D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乙A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乙B比赛,比赛级别由高到低,根据成绩进行升降。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乙B比赛与全民健身比赛衔接,相关报名、参赛方面的各项规定详见全民健身比赛有关要求。

第二章 报名工作总体要求

第四条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的报名工作包括俱乐部参赛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报名。

第五条 报名工作分为预报名、第一站报名确认、第二站报名确认。各参赛队预报名后,在参加第一站和第二站比赛中,只能从预报名的运动员中进行选择。

第六条 在预报名中,俱乐部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的报名工作同时进行。

第七条 预报名时间:在每个年度中,甲B、甲C、甲D、乙A级别的预报名原则上从当年度1月开始至2月底结束,甲A级别至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发布的报名通知为准。

第八条 俱乐部参赛队未在规定日期内完成预报名工作的,将被取消直接参加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的资格。该俱乐部参赛队希望再次参赛时,只能采取接受其他俱乐部参赛权转让的方式,或参加乙B分站赛的方式。

第三章 俱乐部参赛队参赛权的转让

第九条 俱乐部参赛权的认定:以上一年度各级别比赛的成绩为依据,中国乒乓球协会认定获得甲A、甲B、甲C、甲D、乙A参赛资格的俱乐部参赛队,可按照相应级别进行预报名工作。

第十条 每个俱乐部在同一个级别中(甲A除外),可报名多支参赛队。若在同一级别拥有一支以上同性别(男/女)的参赛队,应按照水平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报名为“一队”、“二队”、“三队”。

第十一条 在甲A级别中,每个俱乐部最多只能报名两支同性别的参赛队。

第十二条 各俱乐部参赛队在进行预报名时,应严格按照当年度报名通知中公布的该参赛队所在级别的排名位置号进行预报名。

第十三条 在甲A级别,原则上允许一定数量的香港乒乓球总会、澳门乒协、中华台北乒协俱乐部报名参赛(具体要求详见当年度报名通知)。

展开全文

第十四条 允许俱乐部参赛队的参赛权进行转让。参赛权转让只能在一个年度所有级别比赛结束后至下一年度的预报名工作结束前进行。赛季中不能进行转让。

第十五条 俱乐部参赛队在预报名时,其名称应包括地域、赞助商、俱乐部参赛队名三个部分,原则上总字数(除“俱乐部/队”字样外)不超过8个字。其中必须包括地域和俱乐部参赛队名两个部分(高等院校及解放军等可不包含地名),赞助商不能超过两个。

第十六条 俱乐部参赛队预报名后,其名称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比赛中必须保持一致。

第四章 运动员的报名

第十七条 在预报名中,每支俱乐部参赛队最少报名四名运动员。预报名后一年内不允许因运动员受伤、上学、参加其它赛事等任何原因更换运动员。即在第一站报名确认和第二站报名确认中,参赛队只能选择本队伍预报名中的运动员。各俱乐部参赛队务必做好计划,保证运动员人数充足。

第十八条 在同一个年度中,每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在一个级别的一个参赛队中,预报名后不能更改(参加乙B比赛的俱乐部参赛队及运动员无需预报名,但在具体各站比赛的报名确认中,参赛的运动员不能为超级、甲A、甲B、甲C、甲D、乙A级别的预报名运动员)。

第十九条 除中国乒协运动员外,只允许香港乒乓球总会、澳门乒协、中华台北乒协运动员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运动员在俱乐部中报名参赛。每个俱乐部参赛队预报名上述运动员的人数不限,但在每场团体赛中上场人数最多为两人。

第二十条 所有运动员的报名姓名必须与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姓名相同。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必须与所报名的运动员签署规范的劳务合同,如运动员已与其它单位存在有关俱乐部比赛参赛事宜的约定,则俱乐部、运动员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第二十二条 只有预报名成功的运动员,才能代表所在的俱乐部参赛队参加当年度相应级别的比赛。

第五章 教练员的报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国乒乓球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教练员须完成有关注册或报名工作(详见《全国乒乓球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只有拥有相关培训经历的教练员,才能申请在全国性比赛中报名为教练员(详见《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香港乒总、澳门乒协、中华台北乒协教练员以及海外华人华侨教练员申请在俱乐部比赛中执教时,需提供所在协会的书面同意函。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2018年1月24日返回搜狐,查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