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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2周未请假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因事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组织学校各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应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时缴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到的或事先不请假的,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3年,不能提前毕业。

   本科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十一条 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无论何种原因,最长学习年限最多延长2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2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等具体规定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应当参加学校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所在学院审核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获得的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共同条件

  (一)品学兼优,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禁止条款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决定;

  (三)对口招生的、单独招生的(含专接本)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五)应予退学的;

  (六)不得跨保定校区、渤海校区、秦皇岛校区转专业;

  (七)不得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一)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

3.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50%的学生且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二)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2周至第3周。

2.学校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向全校公布转入专业的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各转入专业本批次录取人数的30%。如申请人数比较集中的专业,将依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由学校教务处与所在学院共同协商并确定最终接收名额。

3.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接收学院可以对申请转入该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

4.经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按申请人所申报专业凭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转入语言类专业应当进行笔试和口试;

5.学校教务处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本科在校生可申请转专业,但需跟随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第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各专业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下一年级各专业本批次录取人数的10%。如申请人数比较集中的专业,将依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由学校教务处与学院共同协商并确定最终接收名额。

3.学校教务处按申请人所申报专业,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凭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4.学校教务处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

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50%的本科学生可以在专业类内(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申请转专业,按大类招生已经分专业的除外。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专业差别较大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1.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由转入学院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确定作为通识选修课予以记载。

3.凡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不同、课程性质不同的课程,已修课程的学分与要求的学分相差不大于0.5学分的成绩有效;相差大于0.5学分的课程,由转入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研究后认定。

(二)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2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因创业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1年为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应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复学手续)。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四)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教务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复学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毕业资格审核:休学前所修课程按照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复学后所修课程按照现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2.课程认定: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核确定。

第八章 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每学年初由所在学院进行学分审核,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对相关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学校于三年级初进行学分中期审核,累计所修课程学分数未达到60学分的,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专科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无故旷考课程)由所在学院予以留级预警,允许学生跟班试读。在两学年内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无故旷考课程)应留级,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以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1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签署学院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1年,在此种情况下,专科生试读期间如出现3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应留(降)级的学生,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如迟延办理,迟延的时间视为旷课。超过2周不办理的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不包含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及以上,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且不延长学习年限的;

  (七)应留(降)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2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农业大学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于10日内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本人须于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前2周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十三条 毕业学期初,本科(含专接本)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不包含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及以上的,应当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参加毕业学期的补考。不延长学习年限,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毕业学期初,本科(含专接本)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不含)学分(不包含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以内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学期初向所在学院申请,持《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毕业学期学生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或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或其他原因自愿,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在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在毕业学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20(不含)学分以内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

  (二)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在毕业学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少20(含)学分及以上的,应延长学习年限;如不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做永久结业处理。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

1.所选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数量和课程结构;

2.参加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3.修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最长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三)本、专科学生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又不延长学习年限的,做永久结业处理。结业后不再允许补作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学期初,专科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有部分课程经考核仍未及格的,不及格科目超过8门(含)及以上的应留级,不留级的做永久结业处理,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不及格科目少于8门(不含)的,可做结业处理,学生可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

第四十七条 因课程不及格或学分不足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结业的学生,在当年的6月份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后1年内不来校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3〕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农业大学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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