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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峰

[1]参见《斯宾诺莎书信集》,第4封信,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4页。

[2]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部分,界说(3),第3页。

[3]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界说(5),第3页。

[4]关于唯理论(rationalism)与经验论(empiricism)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参照康德的看法。康德曾把它们看做是“柏拉图主义与伊壁鸠鲁主义的对立”。在论述“纯粹理性的历史”这一部分中,康德曾对历史上形而上学在最重要的理念方面的差别进行考察。形而上学历史上这些革命性“理念”的区别也就相当于唯理论与经验论的区别。康德分别从理性知识的对象,理性知识的起源,以及方法三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在对象方面,伊壁鸠鲁主义主张“只有在感官对象中才有现实性,所有其他东西都是想象”,反之柏拉图主义学派却说“在感官中的无非是幻相,只有知性才认识最真实的东西”。在知识的起源方面,则有“这种知识是从经验中派生出来的呢,还是不依赖于经验而在理性中有其来源”之间的争论。在方法论方面,则有自然主义和科学性的方法的区别。经验论者仅仅相信日常的理性的作用,而遵循科学性的方法的人要么是独断论的,要么是怀疑论的。(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B499-500,B880-884。)如果我们以康德以上观点为标准,那么在“认识论”上我们可以把斯宾诺莎哲学中“实体”与“样式”之间的区别看作是“唯理论”与“经验论”之间的区别。从对象、来源与方法三个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到“实体”与“样式”之间的明显区别。从对象来看,实体显然是理性直观的对象,而样式是经验的对象;而从来源来看,实体是“在自身内,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样式则是“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从方法来看,显然目测就能够观察太阳、月亮的大小,而认识实体则需要理智的直观或者推理。因此我们认为斯宾诺莎的“实体”与“样式”,从认识论上来说分别体现了“唯理论”与“经验论”的原则。

[5]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5),命题(25)等,第15,26-27,29,36页等。

[6]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界说(六):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存在,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express)永恒无限的本质。命题(25)绎理: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

[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45,第85页。

[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46,47,第85—86页。

[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5部分,命题22-42,第254—267页。

[10]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3,命题28,第25-26,27-28页。从斯宾诺莎的一些论述来看,无限的样式主要指运动与静止,宇宙整体,以及理智。参见洪汉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35-341页。

[11]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8,第27-28页。

[12]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8证明,第28页。

[13]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14—31,第61—73页。

[14]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19,23—31,这些命题表达了斯宾诺莎哲学中的一种经验论及所导致的不可知论。第2部分命题44—47,第五部分命题22—42则表达了斯宾诺莎哲学中的那种唯理论,人心作为神的永恒无限本质的分殊,必然具有神的无限本质的充分观念。

[15]See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Spinoza’s Ethics, Edited by Olli Koistin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57, p.59-60. 

[16]《斯宾诺莎书信集》,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9,14-15页等。

[17]Jonathan Bennett, A Study of Spinoza’s Ethics, Indianapolis: Hackett, 1984, p.55.

[1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4,第14页。

[1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界说(七),第45页。

[20]参见戴安娜·斯坦伯格,《斯宾诺莎》,黄启祥译,中华书局,2002年,第31页。

[2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0页。

[22]同上书,第101页。

[23]同上书,第101页。

[24]同上书,第95页。

[2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3页。

[26]同上书,第102页。

[27]同上书,第102—103页。

[28]同上书,第106页。

[29]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99,113,129页。

[30]参见同上书,第104页。黑格尔把斯宾诺莎的“本质”看做是“概念”,而“自因”是它的本质就包含了存在,所以黑格尔才说在自因这个概念的界定中,“思想与存在的统一是一开头就立刻提出来了(本质是普遍的,是思想)”。

[31]同上书,第104页。

[32]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考证,可以参见洪汉鼎“斯宾诺莎‘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考释”,《斯宾诺莎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35-751页。

[3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0页。

[34]关于黑格尔哲学中的基督教精神,参见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译,三联书店,1996年,第416页等。

[3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2页。

[36]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5附释,第15页。

[3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2页。

[3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4绎理,第26页。

[39]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6页。

[40]同上书,第95页。

[41]Gilles Deleuze, 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14.

[42]Ibid., p.16.

[43]Ibid., p.16.

[44]Ibid., pp.16-17.

[45]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8,第22页。

[46]Gilles Deleuze, 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322.

[4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7,第49页。

[4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7,附释,第49-50页。

[4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公则4,第4页(这条公则的译文笔者根据R.H.M .Elwes的英译本稍有改动);第2部分,命题7的证明,第49页。

[50]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界说2,第3页。

[51]intensive quantity 与extensive quantity 是两个很难准确翻译的词汇,德勒兹用它们来与“表现”的involve 与explicate这两个方面相对应,intensive表示的是这种量的内在强度,而extensive则表示这种量的外在广度,因此我把它们分别翻译成“内在强量”与“外延广量”。——笔者。

[52]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德勒兹个人的解释。在Jonathan Bennett看来,斯宾诺莎和十六、十七世纪的作家们没什么不同,在使用样式(mode)这个词时指的就是特质(property)或性质(quality)。参见Jonathan Bennett, ”Spinoza’s Metaphysics”,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Spinoza, edited by Don Garret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67.当然,德勒兹认为如果样式的“本质”是“性质”,那么这种样式间的差异性将很难与实体的内在性相容,只有样式之间的差异是“量”的,样式之间的差异才能与绝对的质的同一性相容。参见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p.196-197.

[53]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p.198-199.

[54]Ibid., p.201.

[55]Ibid., p.204.

[56]Ibid., pp.205, 213.

[57]Ibid., pp.213-214.

[58]Ibid., pp.213-215.

[5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5附释,第18页。也参见《斯宾诺莎书信集》,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封信,第49-55页。

[60]参见《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2,13,15等;《斯宾诺莎书信集》,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封信,第49-55页。

[61]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8,第6-7页。

[62]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5附释,第16-18页。

[63]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5附释,第16页。《斯宾诺莎书信集》,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封信,第51-52页。

[64]《斯宾诺莎书信集》,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封信,第54页。

[65]See 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p.202—204. 对于这种外延性的无限(extensive infinity),Deleuze认为有三个特点,第一,它不等同于自身,它总是可以设想的更大些,或更小些。第二,然而这种无限总有个最大值和最小值,因此不是没有限制的。第三,这种量的无限不是因为部分的多样,而是因为它是无限的所以才不能以数来衡量,它超过任何给定的数目。也参见《斯宾诺莎书信集》第12封信,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2-54页。另外,关于对斯宾诺莎这个例子的讨论,也参见黑格尔,“他说有两个圆,互相重叠,但是并不同心。这两个圆之间的面积是无法确定的,不能用一种确定的比例来表示,是不可通约的;……这两个圆之间的空间是一个完备的空间,它是实在的,不是片面的;但是这个空间的规定却不能用数目精确地表示出来。……我们也可以举一条线为例,一条有穷的线是由无穷多的点所组成的,可是它却是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6—107页。

[66]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pp.203-204.也参见黑格尔对于“恶劣的无限”的批评,“斯宾诺莎把想象的无限者(infinitum imaginationis)与思维的无限者(infinitum intellectus,infinitum actu)分开。大多数人只达到了前者;当人们说‘如此以致无穷’时,这就是恶劣的无限性,例如当人们看得很崇高的星辰之间的空间的无限性就是如此,时间方面的无限性也是一样。数学上的无穷数列,即数的系列,也是这种恶劣的无限。”《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7页。

[6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界说7,第4页。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38.

[68]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p.212-214. 关于real distinction 与numerical distinction 的区别,斯宾诺莎在这里很大程度上是反笛卡尔的,在斯宾诺莎看来,属性之间的区分是real distinction,不同的实体不能拥有同一属性,否则实体之间无法区分,但是实体与样式的区分则是numerical distinction或modal distinction的。而笛卡尔由于模糊了“属性”与“样式”,因此属性既是神的本质,也构成了事物的本质,它既是性质(quality),也是样式。这导致了不同实体可以拥有同一属性。这是笛卡尔的二元论,它包含了不可克服的内在困难。斯宾诺莎的重新界定则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困境。参见Gilles Deleuze,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Spinoza, New York: Zone Books, 1992, pp.27—39.

[69]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40附释一,第77-78页。

[70]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界说1,第3页。

[71]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8,附释1,第7页。

[72]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4,第14页。

[7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4页。

[74]同上书,第105页。

[75]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7附释,第49页。

[76]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6,绎理1,2,3;命题17绎理2及附释;第19-22页。

[7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8,及其证明,第22-23页。

[7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5,第26页。

[7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5证明,第26-27页。

[80]参见戴安娜·斯坦贝格,《斯宾诺莎》,黄启祥译,中华书局,2002年,第31页。

[81]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5绎理,第27页。

[82]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7,第49页。

[83]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7,第49页。

[84]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公则6,第4页。

[85]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7附释,第49页。

[86]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7附释,第22页。

[8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4,第26页。

[8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界说5,公则1,命题30,31;第45,72—73页。

[8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8,第2部分,命题31,第27-28,73页。

[90]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公则4,公则5,命题3,第4—5页。

[91]参见《斯宾诺莎书信集》,第3,第4封信,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15页。

[92]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命题37,命题38,命题40,第76-80页。

[93]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的“自因”体现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因为“自因”是“本质就包含了存在”,而“本质”是普遍的“思想”。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第104页。

[94]参见同上书,第1章,格言9,第146页。

[95]尼采,《权力意志》,贺骥译,漓江出版社,2000年,第289-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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