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培训机构在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后擅自停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丁某系未成年人林某之母。2020年9月6日,丁某以林某的名义与培训机构签订《入学注册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林某提供语言课 42节(含赠送的2节)、中国舞课42节(含赠送的2节)的教育培训,课程折扣优惠后的费用为11500元。当日,丁某向培训机构支付了11500的培训服务费。自2021年6月30日起,培训机构关停营业,导致林某无法继续上课。林某剩余课程对应的费用金额为2542元。林某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入学注册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2542元培训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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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入学注册合同》系林某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林某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培训机构预先收取11500元课时费后中途关停营业,导致林某无法完整获得课程服务,林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林某有权请求解除《入学注册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254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法院遂判决解除林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入学注册合同》,培训机构向林某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2542元。
法官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双方严守合同约定,完全充分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中,培训机构通常采取一次性预收大额费用、分次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缓解培训机构的资金压力的同时,将合同履行风险转嫁至消费者承担。一些资金薄弱的培训机构前期通过折扣优惠的方式打包出售课程,快速集中归拢资金,后期又因经营乏力、成本高企而选择卷款“跑路”,导致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鉴于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培训服务时擦亮眼睛,充分考察培训机构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谨慎选择费用金额高、课程周期长的“预收费”型服务产品,切莫被折扣优惠的广告噱头所迷而因小失大。同时,呼吁培训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根据自身实力选择产品服务模式,切忌盲目扩张经营规模。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