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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与深化,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方式相应增多,层次也不断提高,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在校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为促进我校学生国际化联合培养的健康发展,加强校际交流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将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暂行

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

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学生国际化联合培养的健康发展,加强校际交流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将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学校特制定《四川大学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生等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签订协议,并统一纳入全校校际交流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三、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的遴选工作,本科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进行;研究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进行。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推荐,集中评审,择优派出”。学校选派评审过程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签确定,拟交流学生统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协议学校推荐。

四、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要会同相关学院和单位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协议,对纳入项目管理的学生提前作好学习安排,确保其能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六、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相关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其跟踪管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使其顺利完成学业。若学生在外遇到突发状况或困难,应及时联系国际处,国际处将及时与国(境)外学校联系沟通,并告知相关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尽快商定处理意见。

七、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在校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3、身心健康,对压力和困难具备相应的心理承受能力;

4、了解国(境)外学校课程设置,做好课程学习计划;

5、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八、项目学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应按期回国。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由相关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同意后方可执行。

九、项目学生应按照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缴纳一定的海外学习费用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

十、个别特殊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实施办法。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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