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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刊登《浙江探索建立技能人才新“八级工”制度》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该省在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基础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探索建立技能人才“新八级”制度。此项新政策将自2022年4月17日起施行。

据介绍,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实施的“八级工”制度,在我国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技能人才不仅收入可观,而且受到社会普遍尊重。浙江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新八级”制度,目的是要加快形成技能人才评价科学、支撑有力、保障到位的工作体系,着力营造技能人才茁壮成长、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根据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工作要求,浙江省将对尚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符合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求,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的技能项目,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评价实施,把评价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直接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以往要考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茶艺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只能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考试,现在员工可在评价机构企业参加考核认定,也可参加社评组织的考核认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所颁发证书与之前人社部门颁发的有同等效力。按照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用人单位要建立津贴制度,对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证书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享受人才补贴、积分落户、子女就学等。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力度,浙江省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人社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鼓励支持用人单位、社会组织、院校等作为评价组织开展技能评价工作。到2022年3月底,浙江省技能评价机构发展到4549家,其中用人单位4171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378家(含技工院校71家)。为此,该省配套出台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管理办法》、《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办法》、《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正在探索建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退出机制和星级评定制度,通过试点到期评估工作,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启动淘汰退出机制。2021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66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的技工院校开展评估工作,确定浙江建设技师学院等64家技工院校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评估合格单位,2家技工院校为评估不合格单位,终止备案,取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资格。

此外,就是加快在长三角技能人才评价的互通互融。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技能人才协同评价实施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46号),将促进评价机构有效衔接、推进证书信息互查互认、强化技术资源共建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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