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全体同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成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成大学〔2022〕40号)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一年,未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畴的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资助政策。现启动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综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致困因素等,将所有致困因素量化赋值,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体系。
按照学生分值结果结合定性评价将最终困难档次确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其中特殊群体学生需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予以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烈士子女等14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认定期间应着重考虑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汛情、旱情、地震)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或者困难程度加剧的学生,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二、认定依据
以《成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成大学〔2022〕40号)为依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困难等级进行认定。
三、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工作负责老师、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参与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成立小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组长为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确认后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应参加认定评议小组。
四、认定程序和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用“线上ISP系统申请审核+结果导入系统(资助中心导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的方式进行。
(一)提前告知。每年6月,学校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9月9日8:00-12日23:55,学生本人登录ISP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认定申请,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信息,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辅导员谈话。9月9日-16日,辅导员(或班主任)登录ISP综合服务平台查看学生填报的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和申请内容),进行一对一谈话(可视频谈话),并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截止9月16日23:55数据);
(四)班级评议。9月12日-17日17:00,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在ISP系统中确认评议小组名单并填报评议时间和地点,未在系统报送评议时间和地点的,评议结果无效。组长根据量化评估结果,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等综合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可视频会议),可结合家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确定本班级各困难档次并在系统中操作在申请范围内公示,学生本人在系统确认无异议后,在系统提交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审核。9月18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评审会(留存会议纪要和开会照片)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学院通过操作在线认定进行确认公示,并将在线系统公示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