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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成人本科生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外国语水平考试;自考本科生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校学位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年内,填写《西安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七条 教务处、相关专业所在分学位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依据本细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学位办备案;审议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只限获得毕业证书一年内,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情况特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颁发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16年毕业的学生开始实施。原《西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西理教【2004】35号》及《西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学位字【1995】第0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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