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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要点提示

随着资本市场体制的改革,证券产品种类日渐丰富,特别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转板上市的推进、存托凭证正式推出、全面注册制落地等资本市场重要改革措施,扩大了证券法律业务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也于2019年修订,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次修订结合实践情况,在《新办法》中增加了有关业务种类。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机构改革过程中,发改委承担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能划归到中国证监会,因此在正式发布的《新办法》中将企业债券也纳入到证券法律业务范围中。

已有部分资本市场领域专家提出律师组织和参与编写招股说明书的观点,目的是通过律师的专业性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2021年10月,中国证监会曾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征求意见稿发布不久之后,第一篇由律师参与撰写及验证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市场上引发了较多的关注。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留了上述条款。本次修订,中国证监会将律师组织和参与招股说明书正式纳入到部门规章中,这一修订将进一步凸显证券律师在IPO业务中的角色和作用。特别说明的是,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新办法》删除了“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这一前提,强调了只要是律师参与编写招股书的,必须制作验证笔录;此外,还删除了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表述,修订说明未作说明,或许是其他条款和规定已有相关要求,避免措辞冗余而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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