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凌: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前辈,各位专家、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我非常感谢中国法学会给我这样一个殊荣,感谢所有指导、帮助、关心支持我的老师们、领导们、同行们、同学们以及朋友和亲人。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感谢,我两位导师,应松年教授和陈光中教授。正是他们无私的教诲和精心的指导才有了我今天的学术生涯,当然在这里我还要感谢法学会给我这样一个报告的机会。我报告的主题是《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从三个方面来报告。第一个方面选题的原因;第二个方面法治的两种模式,也就是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第三方面我们国家法治道路究竟应该如何选择。
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题目,这是我研究行政法过程中的感悟。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的法治目标已经确立了,但是法治的道路路径究竟如何走?我感觉到无论是实务界、学术界都不是非常的清晰。法治的道路是系统的工程,不是仅仅制定两个法律,有了法律规范,法律秩序就可以形成。法律秩序是动态的过程,有了法律规范之外,包括对规范的理解,社会基础、文化、权力结构,这些因素是相互影响的,仅仅有法条的制定是非常不够的。这些要素之间有相互作用,是相互关联的。尤其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非常关注程序法治。但是程序法治是不是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是需要重新思考的。我的选题主要是从实际的需要出发,当然严格的说这个选题超出了我的研究领域,我是研究行政法的。
第二个要报告的是法治道路的两种模式,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比较成功的两种法治的路径就是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实体法治而英美法系为主的程序法治。在大陆法系是以实体法治为主的这样一种解构体系,重视实体法律制度的建设,是通过事先的一种权利义务的配置、利益的安排来建构一种秩序。它强调的是一种法律的功能主义和制度建构的价值。崇尚的是自上而下的秩序。依赖法学家对法学的编纂,依赖立法和行政,当然也要依靠司法。对司法的依赖和英美法系是不太一样的。在这些国家从权利结构来讲是比较纵向的,集权的色彩比较浓厚。从文化上来讲,和英美法系也是有差异的。对个人的自由、平等这方面的追求应该说和英美法系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