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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官解读“三方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届生怎样面对就业“江湖”?

“‘三方协议’已经签了,用人单位要解约,赔偿也不多,我们应该怎么办?”

今年5月,多家知名大型企业宣布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毁约”,导致很多应届毕业生措手不及。这时,毕业生手里的“三方协议”就成了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所谓“三方协议”,又称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俗称,是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事实上,在“三方协议”问题上,应届毕业生面临的风险还远不止于企业毁约,不少毕业生曾因为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导致刚毕业就面临巨额索赔。

“三方协议”非劳动合同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涉及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高校之间“三方协议”的案件并不在少数。不少案件当事人认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发生矛盾后应属于劳动关系纠纷,但是一般情况下,签订协议不等于劳动关系确立,此类案件属于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而‘三方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朱乐解释说。不了解二者的区别,无论是对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付出的代价都可能是“惨痛”的。

在校生小张和某科技公司、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张毕业后到某科技公司报到,某科技公司做好接收工作。7月,小张毕业后到某科技公司报到。工作了一段时间,小张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该协议对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包含了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因此无须重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机构最终支持小张关于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为“三方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自动失效,故“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终止于毕业生报到之时,“三方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此外,在求职过程中,除了“三方协议”外,企业还有可能向求职者发放“offer”(录用通知书),这与“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也有明显的差别。朱乐介绍说,“offer”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向经过面试考核通过的劳动者发出的书面通知,通知其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其在法律上的含义为“要约”,指希望对方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本身。

但朱乐同时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发出“offer”也可能会被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例如,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月薪标准等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确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亦按约定实际履行,录用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违约金超损失,毕业生可请求减少

值得关注的是,在“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有可能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在毕业生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履行“三方协议”也无力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时,最终可能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我国民事纠纷的处理遵循‘损失填平’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毕业生的实际履行能力,如果‘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毕业生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朱乐表示。

朱乐介绍说,司法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会向违约方进行释明,询问违约方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看到一个典型案例:云南省保山市的聂某某与云南省某公立医院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医院是事业单位,案涉招聘岗位带有编制,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

随后,聂某某因为被某医科大学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向医院递交了书面解约申请,但没有取得对方同意,医院将聂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事业编制岗位招聘的特点等,酌定违约金6万元。

聂某某认为赔偿金额仍然过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聂某某确实未履行合同义务,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违约金6万元”仍然过高,最终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企业毁约,毕业生可请求增加违约金

违约金不高,对于毕业生来说会减少很大压力,但对用人单位来说,毁约的成本也会降低,在近年来企业毁约案例多次出现的情况下,毕业生应如何应对用人单位的毁约?

对此,朱乐也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小军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在小军前往某传媒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因公司业务不景气,已经取消了小军所应聘的岗位,希望解除就业协议。小军认为自己因为签订了“三方协议”,就没有再去找其他工作,如今公司违约让他失去了其他的就业机会,小军希望该公司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朱乐表示,“三方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仍具有约定的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学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小军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无法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协议。”朱乐说。

不过他同时表示,我国民事纠纷处理遵循“损失填平”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小军认为“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填平”其就业机会损失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加违约金。

如何利用“三方协议”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示广大毕业生:“三方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一定要严谨慎重。

首先,“三方协议”的签订有严格的流程:由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对此,要严格遵守。

学生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等用人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切忌自己填完后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万一用人单位承诺工资待遇等有变,就可能发生纠纷;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其次,签订“三方协议”时,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名称,看填写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要明确试用期时限,通常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

如果在“三方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正式签订合同时若用人单位还约定试用期的话,两个试用期加起来不得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无效,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还要格外注意明确违约金数额,毕业生在签约前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备注约定,积极正确维权。现行的“三方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虚假承诺,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工资、奖金、补贴、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备注清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毕业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本社记者 庄德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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