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优先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支出。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安排。
(三)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及环境质量状况。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调整建议;组织建立广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调整建议;告知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是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资金执行,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分配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
(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三)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四)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划分为自治区统筹项目资金和补助市县项目资金。资金分配以项目法为主,结合因素法分配。
(一)项目法分配。优先支持已纳入项目库、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统筹安排。
(二)因素法分配。涉及奖补类项目资金分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或评比结果,按照奖励有关规定分配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验收
第九条除奖补类项目外,申报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选择的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实施条件。
第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部署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广西环保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审核项目,加强政策研究和项目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从项目库中选择成熟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有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绩效目标要求。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属于自治区统筹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属于补助市县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原则以一个文件一次性提前下达至有关市县。无法提前下达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4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下达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3个月内,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项目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调整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涉及绩效目标调整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后,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拨代支”、虚列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
(一)绩效目标申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时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绩效目标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时,同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自治区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本年度结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在次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绩效目标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自觉履行专项资金绩效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地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四)评价结果运用。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收回相关资金及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原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7〕2704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