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考试成绩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 入我校学习。
第三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时,符合下面条件的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已办理正式入伍手续的;
(三)按规定办理了休学创业手续的。
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 1 年(如确属特殊原因,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两年,正式办理入伍手续、创业手续者除外)。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向学校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再次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医疗机构安排,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进行复查。不按时复查者,按复查 不合格处理。对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做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发给的“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册学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交费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批。经批准,回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制四年,但允许学生延长四年毕业(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和补授学位证时间),因休学创业可延长六年毕业。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专升本:学制两年,但允许学生延长两年毕业(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时间),因休学创业可延长三年毕业。
学生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本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按退学或结业处理,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包括期末考试(考核)、实验(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三个部分。课程考试(考核)、实验(实训)成绩与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与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确定,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课程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成绩以及考勤登记等。
实验(实训)成绩包括实验(实训)及实验(实训)报告等,实验(实训)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直接认定不及格。
第十三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和综合性评价等不同方式进行。
理论教学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实践教学成绩原则上按“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分别为 95、 85、75、65、30 分。为防止分数贬值,原则上每门课程“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0%。
第十四条 为方便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采用绩点制。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 分折合 4.0-5.0 绩点(90 分折合 4.0 绩点,91 分折合 4.1 绩点,余类推,下同),“优”折合 4.5 绩点;
80-89 分折合 3.0-3.9 绩点,“良”折合 3.5 绩点;
70-79 分折合 2.0-2.9 绩点,“中”折合 2.5 绩点;
60-69 分折合 1.0-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59 分以下折合 0 绩点,“不及格”折合 0 绩点。
第十五条 每学期,应对学生学分绩点进行统计。
(一)采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统计方法是: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获得的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二)采用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进行评定,统计方法是: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学生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免听、免修、辅修等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每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并不仅限于下面的内容:
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八条 对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的规定。教学计划所列的课程正考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学生补考不及格,或违反考纪被确认考试舞弊,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 试(旷考)及不预先办理缓考手续(含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或其他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被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如果该门课程为必修课,则必须重修。如果该门 课程为选修课,则由学生本人决定是否重修;若放弃重修,则必须另选教学计划中规 定的其他选修课程补足学分或通过参加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认定选修课学分。
(一)补考一般应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教务处协调场地、时间)。学生补考成绩合格,即取得本门课程的学分,按补考成绩登记,原始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绩点按 1.0 记;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跟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堂听课和做实验并参加考核。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满 20 人可单独组班教学。学生重修考核合格,即取得本门课程 的学分,按重修成绩登记,原始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绩点按实际成绩折算绩点;
(三)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缓期安排考试。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四)对于校级公选课,一般不安排补考或重修;不及格学生可重选或另选其他课程补足学分。若学生已选课程门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原则上不得多选;
(五)到达学制修读年限仍未能修满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两年内可以通过申请课程重修且完成教学要求,换发毕业证。
(六)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二级教学单位完成学生补考。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放假前将课程成绩告知学生本人,并通知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按时参加补考,补 考成绩在补考后两周内完成试卷评分和成绩登记。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在第四周完成 重修手续办理并由学院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逾期未办手续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 的学习及考核,经批准并安排重修的学生要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参加考核 者,成绩以重修“0”分记。
第十九条 学生凡修读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均须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换算、汇总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务处审定。学生学业成绩应该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得的学分, 若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要求与现专业课程基本相同的,由学生书面提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可予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类课程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公益劳动、军训和社会实践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经过批准。凡未经请假不参加者,均以无故旷课论处。
某门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者平时欠交作业、缺做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学生请假、销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学生请假要有书面申请。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核定并报教务处批准。病假须附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
(二)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销假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违反纪律,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由学生处按有关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免听、免修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该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学习活动。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采用免听或免修等方式完成学习。
第二十五条 具体办法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章 辅修第二十六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校允许学生在主修某一专业的同时,在校内或跨校 辅修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具体办法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 留级、降级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随入学年级学习时,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学院申请留级、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由学院审查汇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二分之一者,或入学以来累计考核(含补考)不合格仍需重修课程达到 8 门及以上者,做留(降)级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三周内通知学生办理留(降)级有关手续。拒不办理手续者,由二级教学单位的学生管理部门作劝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若符合免修条件,相应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三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申请留(降)级,必须在学期初提出申请,一经批准,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环节,不参加毕业前的重修考核,不予毕业资格审核。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含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女生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四)搞科技开发、创新创业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伤、病休学且治疗期较长的,经教务处批准可续休一年。原则上,四年制本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四年;两年制专升本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正式办理休学创业的学生,四年制本科学生, 累计休学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两年制专升本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因特殊情况申请提前复学需由所在学院与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联合培养的学生申请休学与复学,需经过联合培养学校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再报我校教务处审批。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的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视为自动退学;
(四)学生在休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予以承认。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参照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或学校完成学业。若学生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个人兴趣和专长,或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符合 有关转专业或转学条件,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 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符合专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具体办法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有关办法。转学具体办法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实施有关细则。
第十一章 退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未获得该学年应修学分数三分之二的;
按此条款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作留(降)级处理。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五)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八)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九)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自行申请退学,由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行政发文审批流程申请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被勒令退学或因特殊情况退学,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在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持退学通知和离校清单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档案调出手续,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回招生来源 所在地落户。退学学生的回家路费自理;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原单位或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予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须全面考核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劳动态度、体育锻炼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四十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者,授予所学专业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制期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未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者的;
(二)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条 结业生在学习年限内可按下列规定争取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持结业证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在离校后 2 年内申请重修,并按学分制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重修课时费;重修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达到 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可按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考核不通过或过期不申请 参加重修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和补授予学位的具体时间为每年 6月上旬和 12 月上旬,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二)因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满 1 年,经本人申请,交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所在单位的鉴定,经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 准,可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结业后超过 2 年未向学 校申请将不再给予办理;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交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所在单位的鉴定,经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 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学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初步审查后报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进一步审查,学校根据需要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核查,若情况属实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及学历、学位获得资格,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在六个月内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遗失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或有关学籍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细则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教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广师大〔2019〕5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