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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广外校〔2018〕45号  2018年7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宿舍”,为学校统一安排的南北校区校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生宿舍、公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五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持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应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部署。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财务处、后勤处、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宿舍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相关学生组织代表等。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配合、齐抓共管。

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分管学生宿舍工作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规划和部署学校学生宿舍相关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工作,加强宿舍文化建设。

(四)制定本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教育等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五)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责。

(六)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宿舍开展工作情况和管理、服务工作。

(七)协调学生宿舍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

(八)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寓中心和物业中心作为学生宿舍管理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宿舍管理部门),直接承担宿舍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宿舍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二)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宿舍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三)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包括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四)受理学生宿舍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学生宿舍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负责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协同和监管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水电费、空调费的征收工作。

(七)对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宿舍管理相关事宜。

(八)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宿舍管理部门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接受学生对宿舍管理服务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跟进处理、回复。学生的投诉率及投诉响应率列入宿舍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设立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作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在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后勤处的指导下,参与和开展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入住宿舍的辅导员和宿舍管理部门的工作,倡导文明住宿,建设和谐的学生社区。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学生推荐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后勤处根据宿舍资源情况负责制定宿舍建设和修缮规划;负责对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选(续)聘、监管与考评;负责保证学生宿舍水电空调的正常供应,会同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宿舍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共同负责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指导学生组织在学生宿舍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发挥学生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学生住宿、宿舍调整和退宿手续;做好学生住宿费按时缴交和欠费催缴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宿舍消防设施和技防设备;指导公寓中心和物业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门禁系统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国内全日制本科生和学术型研究生住宿费;其他学生住宿费由所属学院负责收取。

第四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对集中、男女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学生住宿区域。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应签订住宿协议,完善住宿档案。住宿协议是规定学校和住宿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须认真保管;住宿档案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学生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宿舍床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须按规定办理。

(一)调换床位办理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

2.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批盖章;

3.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二)调换床位原则上在同年级、同学院内办理调整。

(三)调换床位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前四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学生宿舍外住宿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外宿办理程序:

(一)个人填写《要求外出/回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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