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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理工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复查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 新生因参军、患病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一年,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于退伍后一年内持退伍证明及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履行注册手续者,将按不在籍处理。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交清费用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经批准办理有关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为6个月,学校允许学生在弹性学制内停学积累学费。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经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暂缓注册,未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的,以旷课论,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注册由所在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手续,持交款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年第二学期可直接到所在院系注册。各院系应于学期开学后20天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同时应当对未按时注册学生的情况逐个予以说明。对涉及旷课和自动退学学生的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办理,同时送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学习纪律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依据,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为3年。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含休学)的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4年,专科可延长3年。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院系、专业、年级编班。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按要求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除节假日外,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请假,学生请事假、病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东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由课内设置计划与课外活动计划两部分组成。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理论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设置的学分;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课外学分是课外学习和实践设置的学分,学生按要求参加课外教学活动,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准。学分细化为学时得以体现,一般为理论课程1学分为16学时,实践性课程1学分为18学时。

第十八条 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学生应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公布的开课计划,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可根据学校和院系公布的选修课程计划,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按要求办理选课手续,参加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由于转专业等原因,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同一层次且学时、学分不低于申请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时,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注明“免修”。

第二十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免修,如军事理论、外语、计算机、体育等,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可以免修相关课程并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基础上,经批准可选择其他专业课程辅修,也可选择开放式网络课程辅修,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记入本人成绩表,但不能获得本专业学分。条件成熟后另行制订辅修专业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和学时银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视为参加教学实践,如参加学术活动、科研教研活动、较高水平的专业或职业竞赛,获得学术成果或专利授权等,记入实践学时并按比例转换为学分。具体管理办法与实施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升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考查,由任课教师结合平时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查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分及学习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也可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选择考核方式,课程最终成绩的评定要注重反映学生学习过程的整体表现。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最终成绩认定,可依据考试试卷成绩、学习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在课程考核成绩中,平时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正常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按课程综合评定的成绩在成绩管理系统中如实记载,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管理系统中如实记载,但应做出明确标注。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的记载,以课程代码为依据。跨学期考核的课程,为同一课程代码的以一门课程记入成绩表,不是同一课程代码的,分别记入成绩表。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与理论课程为同一课程代码的,课程最终成绩与理论课程合并;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且有独立课程代码的,课程成绩按一门课程单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和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课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专业课程应当由院系安排重修并参加考核,其它课程应当限期补课;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当限期补交。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课或补交作业,由原任课教师确认后,可参加正常考核,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则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但不得于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可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实记载。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作缺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缺考”。学生无故缺考应向院系作出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可参加补考,成绩如实记载并注明“缺考补考”。

第三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新选修和参加考核。必修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专业课程需重修,其它课程可再次补考,专业综合类实践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由院系决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录入学生成绩系统,填入书面学生成绩表并报院系备案。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教师所在院系复查并向学生本人反馈复查结果。经复查确认成绩有误,应由任课教师书面说明原因,经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由教务处在学生成绩系统中更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考核不及格须按规定补考或重修,达到要求后准予升级。学生每学年必修课程累计6门以上、或专业课程累计4门以上,补考仍不及格的应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本人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可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具体程序另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存在其他问题,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需经本人书面申请,本校与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由本校报广东省教育厅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者;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应予退学者;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对休学创业或因病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的具体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未经许可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复学。

第八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本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院系提出处理报告,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或处分文件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其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经批准可以提前升级。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含综合实践环节),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规定与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主要包括操行评定不合格的,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以及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等情况。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因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的,可于弹性学制内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经重修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因其他原因而结业的学生,可于结业离校两年后且在弹性学制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关部门对其表现和工作情况的鉴定材料,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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