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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施行后,已对《申请表》、《评分表》修改更新,新报送的申请材料以更新后的《申请表》、《评分表》为准。相关表格在我局网站"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栏目中下载。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机管规[2022]1号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为进一步提升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了《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原《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年5月5日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满足省直单位干部职工租赁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省直公租房"),是指由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出租,由省机关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组织省直公租房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省直公租房使用的申请审核、调配、管理及租金定价等工作。省机关管理局可依法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省直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安全维护、租金收缴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配租

第四条 保障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是指:单位主体在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或单位主体在长乐、闽侯、连江等福州市所属周边县(市、区)的省直、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条件(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服务满5年长期合同制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职工。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详见第六条(一))在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其他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等)。4.申请人现配偶为再婚,若在之前婚姻续存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离异时该住房产权分割给对方或已转移给他人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省直公租房: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不含该房产合并计算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配偶婚前转移非政策性住房的情形)。2.申请人曾经离异,以前配偶名义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与前配偶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在离异时分割给前配偶,但离异时间不足3年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领取征收公有住房货币补偿款的。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或福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已享受租金优惠、租金补贴政策的。第六条 申请配租程序(一)个人申请。有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离异后不归申请人抚养的除外)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在福州市城区内同一户籍(非集体户)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表、评分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在相应表格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评分表、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省机关管理局。(三)复核登记。省机关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省直公租房登记轮候情况。申请人配租资格或评分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复核程序通过后在下一期名单公布时调整轮候顺序。(四)复查公示。在每批次房源配租前,省机关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具体房源信息和配租方案,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复查结果5个工作日。(五)排序配租。复查、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按申请人得分高低先后顺序进行配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含家庭成员)只能配租1套省直公租房。申请人属全国劳模、英模、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偶的可优先配租,不受得分高低限制;属省人社厅确认的引进人才、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城市低保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在相同得分情况下优先配租。(六)签订合同。配租的住房确定后,由省机关管理局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租赁管理(一)省直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省机关管理局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二)省直公租房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物业、车位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承租人对因其原因造成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退出管理(一)省直公租房不办理居住权登记。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租赁期间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承租人离开保障范围内的单位或因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向省机关管理局如实申报,并在1个月内(购买期房的以交房时间为准,其余住房情况变化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腾退省直公租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应督促承租人及时履行上述申报退租义务,或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函告省机关管理局,并积极配合做好清退工作。(二)承租人因购买的私房需装修难以在1个月内腾退的,应向省机关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备,并在以下时限内腾退:所购买房屋已带部分装修的,应在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购买房屋属毛坯状况或需要全部拆除重新装修的,应在交房之日起9个月内腾退。(三)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省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续签租赁合同。(四)省机关管理局不定期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承租情况等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省直公租房,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九条 租金管理(一)省机关管理局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制定省直公租房租金标准。(二) 承租人应及时缴交租金。承租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福州市低保标准但低于该标准两倍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半;低于福州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租金免缴。(三)租金由省机关事务局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代收。政府投资购建省直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购建省直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条 配租时申请人选定住房后无正当理由放弃配租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省直公租房配租。第十一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省机关管理局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留缴交。第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机关管理局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关系并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省直公租房:(一)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未缴交租金;(四)将公租房用作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五)将公租房转租、出借、调换使用;(六)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七)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退租情形。第十三条 对承租人应承担的违规违约责任,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腾退省直公租房或拒不实施赔偿的,省机关管理局可书面函告承租人所在单位、在局门户网站通报并记入省直公租房管理档案,或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收回并予以追偿。同时,自承租人应当腾退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5倍且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内不再将其纳入省直公租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非法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机关管理局有权暂停受理该单位报送的省直公租房申请业务。(一)因省直公租房申请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请人申请材料严重失真,影响配租工作的;(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租金、督促腾退等义务的。第十五条 受省机关管理局委托代管省直公租房的房屋管理机构,应按相关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管理责任,做好配租、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工作。对私自将房屋出租、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牟利或其他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机关管理局有权单方面终止相关协议,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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