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双节将至
在吃货的心中
就是到了吃月饼和螃蟹的季节啦
在进行南北月饼大PK
并学会螃蟹哪些部位不可食用之前
不妨先学习下
月饼券、螃蟹券的正确打开方式吧
与现货买卖不同,购买提货券后还依赖商家的兑付。因此,为防止出现商家跑路、货不对板等情形,消费者应该选择在正规平台购买正规商家出售的提货券,以便能享受到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
螃蟹礼券上,一般标注数字,例如“1888款”或者“2888款”,有的甚至是“3588型”,让人误以为是螃蟹券的价格。此种标注实则是为了让蟹券显得更高端的一种擦边球行为,数字只是对不同蟹券型号的划分,并不代表券本身的价值。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核对相应面值蟹券对应的产品规格,可以参考同样湖区同样规格的现货螃蟹价格来选购蟹券。
有消费者发现,螃蟹券提货不易,明明写着三年有效,但提货系统显示每天都是“预约已满”。是真的供不应求还是人为操控呢?
这就要从蟹券和现货螃蟹的定价方式说起。蟹券价格是综合往年销售价格及今年预计产量确定,相对固定;现货螃蟹根据捕捞情况实时变动,所以蟹券价格和现货价格两者有差异。
当现货螃蟹价格明显高于螃蟹券时,部分经销商自然不愿意发货,并且通过系统设置,减少接单量等方式,暂时让消费者提不了货,等到螃蟹大量上市、现货价格下跌后,再允许消费者提货。而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由于市场需求量大,螃蟹价格随行就市上浮,销售商首先满足现货需求,固定价格的蟹券提货就更加困难,甚至系统会直接显示整个10月份都“预约已满”。
此类情况下,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与商家协商解除合同、退回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蟹券、月饼券是一种商业预付卡,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一种以约定的商品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通常具有不记名、不挂失的属性,即 “认卡不认人”。债权凭证的转移意味着债权请求权人的变更,持券人可以将提货券转让或者赠与给其他人,受让人或者受赠人凭借对提货券的占有即享有要求商家兑付的权利,且在兑付时持券人通常需要提供卡号、密码或者条形码、二维码。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持券人在兑付前遗失了提货券,并且无法向商家提供准确的卡号及密码,则商家可以拒绝兑付。
但是,如果消费者已经将卡号、密码与本人信息绑定,则实体卡载明的消费金额、兑换权利即与该消费账户固定单一绑定,即使相关人员持有该实体卡,也不再享有实体卡对应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应对提货券妥善保管,避免卡券的遗失、损毁,对于可以实名绑定的卡券尽早进行绑定操作。
月饼和螃蟹这两种食品都有很强的节令属性,商家一般会在提货券上注明提货期限,这种由商家单方面注明的内容属于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虽然法律允许在制订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但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律认定格式条款无效,而是需要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定。如果商家在提货券显著位置标明了使用期限,或是在购买界面显著位置设有关于提货期限的提醒,这些标注和提醒达到足以引起一个理性消费者注意的程度,则消费者在购买提货券后就应该受到使用期限的约束。如果提货券过期,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解决,由商家向消费者兑付同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退款。
否则,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包含有“本券过期作废”等类似含义的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为了防范消费风险,建议消费者按需购入,谨慎购买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或者是在购买时,了解商家是否对未激活提货的一次性兑付券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文 |周文
金法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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