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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核赔管理规范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核保核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各险种核保核赔管理,具体包括权限管理及人员管理方面的内容。

3.术语和定义

3.1核保:指根据公司承保能力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标的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并最终做出承保结论的过程。

3.2核赔:指依据相关法规、保险合同条款,在对保险事故的原因及其演变

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最终做出理赔结论的过程。

3.3核保核赔人员:指公司内部从事核保核赔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员工,包括

车险等特定险种的定损、核损人员。

3.4核保核赔权限:指各级核保核赔人员所能独立出具结论的核保核赔事务

范围。

4.职责

4.1核保核赔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核保核赔相关政策,对全司的核保核赔

工作有最高决策权。

4.2核保人:

4.2.1依据公司现行的核保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权限内的核保事务,对

所管辖业务质量实施管控;超权限业务按公司的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4.2.2在权限范围内,向销售团队、销售人员,以及其他机构或人员解释公司

核保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4.2.3负责所管辖业务的统计、分析,监控承保工作质量,向所在机构负责人

提供决策支持。

4.2.4负责指导下级核保人开展工作。

4.2.5负责所管辖产品条款、核保指引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2.6参与制订核保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4.2.7收集、整理市场信息,提交新产品开发、原有产品的改造需求和初步设

计方案。

4.3核赔人:

4.3.1依据公司现行制度,处理权限内的核赔事务,超权限业务按公司的相关

规定上报审批。

4.3.2负责所管辖业务的统计、分析,监控理赔工作质量,向所在机构负责人

提供决策支持。

4.3.3负责指导、培训和监督本级机构其他理赔人员。

4.3.4负责指导下级核赔人员开展工作。

4.3.5参与制订理赔制度。

4.4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

4.4.1制订所管辖险种的核保核赔技术指引及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4.4.2设计并组织建设各个险种的核保核赔体系,及监控评价其运转状况。

4.4.3核保核赔人员系统权限的日常维护工作。

4.4.4根据核保核赔委员会的指示,处理具体的核保(核赔)事务。

4.4.5参与核保核赔人员的招录、定级和考核工作,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核保核赔人员需求、考核指标、考核办法等方面的建议。

4.4.6参与核保核赔人员的培训活动。

4.5人力资源部:

4.5.1根据公司现行的人事制度以及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建议,制订核保

核赔人员的录用、定级标准,以及考核方案;负责核保核赔人员的招录、定级和考核工作。

4.5.2制订核保核赔人员的津贴方案,负责具体发放津贴。

4.5.3负责组织核保核赔人员的培训活动。

4.6分支机构:

4.6.1负责本机构核保核赔人员的日常管理。

4.6.2对核保核赔工作有监督和建议权。

5.原则

依法合规、垂直管理、分级授权、管控到位、效益优先、服务至上。

6.体系

核保核赔体系依托公司的行政体系架设。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设置核保核赔职能。因管控需要,总公司可以进一步上收核保核赔权限。

7.人员管理

7.1配备数量

7.1.1各级机构核保核赔人员的配备数量由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管控

能力、管控要求、工作量等因素提出书面建议,人力资源部在制订人员编制时统筹安排。

7.1.2有核保核赔职能的分支机构,车险、财产险、综合险每一业务线至少配

备核保核赔人员各一人。

7.1.3同一险种的核保、核赔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兼岗。

7.2招录

7.2.1核保核赔人员全部由总公司聘任,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2.2分支机构可以向总公司推荐本机构拟任核保核赔人员。

7.2.3人力资源部会同各业务管理部门招录核保核赔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招

录活动的组织以及人员综合素质的评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技术能力的评定。

7.3定级

7.3.1核保核赔人员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总公司各业务管理

部门可以根据险种特点分别对高、中、初三个级别进行具体细分,或在初级权限之下加设核保核赔级别。

7.3.2核保核赔人员的定级分为入司定级和晋升定级两种。

1)入司定级在核保核赔人员入司当时进行;

2)晋升定级每一年进行一次,原有核保核赔人员均可参加;

3)入司定级可以与晋升定级合并进行。

7.3.3定级程序

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各业务管理部门采用考试、综合评定等方式对所招录的核保核赔人员进行评审;

2)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核保核赔人员的评审结果,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和管理能力,拟定核保核赔人员的权限级别。核保核赔人员的定级结果须报核保核赔委员会审批;

3)核保核赔人员的定级结果经核保核赔委员会审批之后,由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以公文形式发布。

7.4考核

7.4.1核保核赔人员每年考核一次。

7.4.2考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所在分支

机构、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下级核保核赔人员参与测评,具体考核方案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各业务管理部门制订。

7.4.3考核结果与核保核赔人员的级别变迁挂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档。考核不合格的,下调一级;考核合格的,维持原级别;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上调一级核保核赔权限。。

8.权限管理

8.1权限设置

8.1.1各险种核保核赔权限体系由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承保能力、风险管控要求、险种具体特点、人员技能水平等因素划定,以《核保核赔权限表》的形式提交核保核赔委员会审批。

8.1.2核赔权限须包括定(核)损权限、核赔权限、注销赔案权限、拒赔权限、

预付赔款权限、重开赔案权限等内容。

8.1.3经核保核赔委员会审批之后的《核保核赔权限表》在核保核赔系统当中

做具体配置,由系统实施自动管控。

8.1.4核保核赔委员会处理的核保(核赔)事务,由其授权专人在核保核赔系

统当中进行相应操作。

8.1.5核保核赔权限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更新程序与设置程序相同。

9.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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