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广东省户籍居民;
2.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广州市的军人;
3.暂住广州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4.广州市居住证持有人;
5.广州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6.广州市非本地户籍高等院校全日制就学人员以及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
7.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内地居民。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
1.出国治病,提供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2.出国探望危重病人,提供对方的疾病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3.出国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提交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提交大型商务活动主办方的邀请函及工作单位证明;
6.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