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对外汉语教师  >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已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代替)

1990年6月23日

现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心弘扬中华文化,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条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学年(累计学时为320小时)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方面

1.了解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2.了解主要的语言教学法流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学基本知识。

(二)语言学和文字学知识方面

1.比较全面地掌握现代汉语理论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修辞、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现象进行科学分析;

2,掌握古代汉语的基础知识,具有阅读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统掌握普通语言学知识,并掌握应用语言学的基本知识。

(三)文学知识方面

1.了解中国文学发展概况,熟悉我国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对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识方面

1.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有一定的社会、民俗知识;

2.具有一般的世界历史、地理知识。

第四条对外汉语教师能力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语言文字能力方面

1.能讲普通话,口齿清楚,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能辨别和纠正错误的语音语调;

2.能分析学生常犯的汉字、词汇、语法错误,并掌握科学的纠正方法;

3.熟悉简繁两种汉字字体,掌握汉字笔顺规则,书写正确、工整;

4.有较强的汉语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

5.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教学用语,能进行日常生活会话,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专业书刊。

(二)工作能力方面

能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正确贯彻和运用课堂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对外汉语教师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者,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经“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评、审核。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