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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工作。其中,班主任为组长,成员应包括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等,评议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确保特殊群体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和普通困难两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无法支付在校期间全部学习、生活基本支出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3.学生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待业,无经济来源,被当地政府列为“低保家庭”;

4.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5.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残疾需长期自费治疗,且治疗费用高,无经济来源;

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二)家庭经济普通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支付在校期间部分学习、生活基本支出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的参考条件:

1.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经济欠发达或比较艰苦地区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待业,经济来源比较单一、微薄者;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多个子女同时就读;

5.学生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严重;

6.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且治疗费用较高。

7.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仅能支付小部分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经查证存在不诚信行为者;

(二)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者;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过度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饰品或用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

(四)经核实存在其他不宜认定的因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统筹安排,与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同其他相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提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建档立卡户证明、特困职工证、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则上应提供受灾证明,如媒体宣传报道、受灾照片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个别访谈等方式,按照《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估表》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根据申请材料以及量化评估结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要结合本学院专业实际情况,注重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进一步修正量化结果。评议完成后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进行认定,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四)认定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确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督促学院按程序应做出调整。公示期结束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

(五)认定结果确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复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申请材料、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按照认定程序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足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时,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可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是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安排各类资助,原则上学院应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阳光成长计划”,为其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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