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己、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年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作为学生保送研究生、推优入党、评选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年级、班级综合测评评比小组,负责综合测评评比各项工作。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日常记录为准,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上学期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第十条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80% +德育测评×20%
平均综合测评=
∑各学期综合测评
∑学期数
第十一条 学业测评分值:
平均学分成绩=(平均学分绩点+5)×10,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1.学业测评范围包括该学期除校选课以外的所有课程;
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在当学期内不及格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分值:
德育测评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学生日常表现、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年级测评小组进行审核。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综合测评参考分值,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内添加学院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福大学〔2018〕57号)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承担,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生德育测评加减分参考细则
福州大学本科学生德育测评加减分参考细则一、加分方面
(一)科技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国
10
7
5
2
省级
5
3
2
1.5
校级,市级
3
2
1.5
1
院级
2
1.5
1
0.5
(二)文体竞赛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7
3
2
省级
5
2
1.5
校级
3
1.5
1
院级
1.5
1
0.5
其它比赛如书法、美术、摄影、歌唱、歌舞、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加分参照上表,院级以下级别竞赛加分可参照院级相应降低分值。
(三)创新实践
1.发明创造
专利权人为福州大学的,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10—2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5—10分。
2.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学术论文
SCI、EI、CSSCI:第一作者 15分,第二作者 4分,第三及后序作者 2分;国内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4分,第二作 者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分;其他由学院认定的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的学术性期刊:第一作者2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5分。
(四)人文与科学素养
1.积极参加人文与科学素养、美育等各类报告、讲座,加0.2分/次,每学期累计最高加3分。
2.报告讲座施行谁组织谁登记参会人员的原则,凡涉及面向全校学生的各类报告讲座,由组织方负责详细记录参会学生人员信息并加盖部门印章或负责老师签名,于活动结束5日内报送至指定部门。
3.学生可在系统中申请参加报告讲座加分,系统将组织方提供名单与申请名单予以比对,确定加分人员。
(五)社会工作
1.各级职务和加分区间具体如下:
①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副书记(学生)加0-10分;
②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除执行主席外)、校社委会主任、校易班工作站站长,加0-9分;
③校团委、学生会部长,校社委会副主任,校易班工作站副站长,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院团委副书记(学生)加0-8分;
④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校社委会部长,校易班工作站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除执行主席外)加0-7分;
⑤校社委会副部长,校易班工作站副部长,院团委、学生会部长,各班级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加0-6分;
⑥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加0-5分;
⑦其他干部、舍长加0-4分。
2.兼任数职者取最高项加分。
3.学生干部民主测评称职率达不到60%,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的,不予加分或酌情扣分。
4.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评定;校社委会、易班工作站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评定;院学生干部由学院负责考核评定。
(六)学生活动
1.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学生参加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等各类活动(除竞赛、讲座报告等),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学期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四个等级,日常活动不再另行加分:
等级
分值
比例
优秀
5-6
20%
良好
4-5
30%
中等
3-4
30%
一般
0-2
20%
2.学校、学院工作:普通学生参加学校、学院各类活动(除竞赛、讲座报告等),表现积极者可根据学院情况制定加分细则,但每学期加分值不超过4分,学生干部在社会工作职务类加分,此类活动不再加分。
3.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参加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主办的活动者加0.1分/次,每学期累计最高加2分。
(七)荣誉加分
1.个人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加 分
国家级(全国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10
省级(省三好、优团干、优团等)
8
学校级(优秀党员、团干等)
3
学院级(学院优干、优秀党 员、团干等)
1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
3
学校各类积极分子
1
学院各类积极分子
0.5
2.集体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加 分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一般成员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10
5
3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3
2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3
2
1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2
1
0.5
学校文明宿舍
1.5
1
学院文明宿舍
1
0.5
3.其它未涵盖的荣誉级别、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八)提升劳动素养
1.劳动教育活动
参加劳动教育主题演讲、劳动技能竞赛、劳动成果展示等活动的,加0.1~0.3分/次,每学期累计最高加1分。
2.课外劳动实践
积极参加教室、食堂、校园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管理服务等服务性劳动,加0.1分/小时,每学期累计最高加4分。
3.劳动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四级、三级等级证书,分别加2.5、1分。
(九)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2.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4.参加同类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加分。团体项目获奖的,学科竞赛团队中排名前3队员给予加分;体育竞赛团队中上场参赛队员给予加分;文化艺术比赛团队中排名前3队员给予加分,其他队员减半加分。
5.加分项目必须是上一学期内获得的荣誉或成果(有证书的以证书日期为准,无证书的以竞赛日期为准),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无证书者也可提供网上公示页面网址或组织单位证明信。不能提供证明的项目暂不承认。
二、减分方面
(一)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每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二)日常学生违纪违规但尚未达到处分程度的扣分标准:
1.课堂秩序
(1)课堂:无故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0.75分/节;冒名顶替课堂点名扣0.5分/次;课堂喧哗扣1分/次;穿拖鞋、带餐进课堂、上课玩手机扣0.5分/次;无故不参加校、院、年段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2)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2.日常秩序
(1)宿舍卫生
学院检查不合格个人扣0.5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0.75分/次,舍员0.5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0.75分/次;学校检查不合格个人扣1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1.5分/次,舍员1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1.5分/次;
对检评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检评工作人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学生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党、转正、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学生班级累计5间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取消当年优秀班级和精神文明班级评选资格;
(2)宿舍安全及其他
a.晚熄灯后迟归扣1分/次,夜不归宿者扣 4分/次,冒名顶替晚点名扣0.5分/次,晚上10:30后不在宿舍者视为迟归,11:00后不在宿舍视为未归;
b.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扣6分/次;
c.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分/次;
d.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分/次;
e.在宿舍区饮酒,扣2分/次,酗酒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并扣分;
f.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分/次;
g.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分/人;
h.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分/次;
i.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分/次;
j.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分/次。
k.学习作息时间(即学校上课及晚自习时间)内和晚熄灯后,在宿舍玩电脑游戏屡教不改的,扣0.5分/次。
l.浪费粮食、水电等不听劝导的,扣0.5分/次。
m.其他违反学校学院管理规定的,扣0.5分/次。
督导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担责,按全体宿舍成员违规处理。违纪者受纪律处分者,以纪律处分扣分等级扣分。宿舍床位调换以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为准,私自调换被扣分不予更改。学校检查扣分项目于每周六24点前录入系统,若有疑异,学生应在三天内进行反馈,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