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规范线上课程教学管理,维护线上课程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线上课程是把传统课堂教学和线上教学的优势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等开展的线上课程教学,包括采用完全在线教学模式的线上课程(MOOC),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的线上课程(SPOC)及其他形式的线上课程。
第三条 线上课程包括学校自建线上课程、引进线上课程和线上同步直播课程等多种形式的课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开课学院是线上课程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学院线上课程开设计划、课程目标、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过程性考核要素要求,审查、选用配套教材;负责组织线上课程教学,配备课程责任教师、助教,保障线上教学运行,监督评估线上教学质量,跟踪反馈线上教学的意见建议;负责对自建的线上课程和线上同步直播课程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适用性要求。
第五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是线上课堂的管理主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网络课程资源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及时更新课程资料;负责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及时通报、反馈学生学习进度,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规范线上课堂秩序,组织学生课堂互动或讨论,布置并按时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组织课程过程性多样化考核;不断优化线上授课形式和考核方式,提升线上教学质量。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网络教学平台的管理主体,负责统筹规划全校线上教学活动,为线上教学提供平台保障与技术支持;负责网络教学平台运行管理,保障线上教学数据安全、准确;负责管理和维护线上课程账号及权限,保障线上教学平稳运行;负责对引进的网络教学平台的网络安全性、课程版权、课程意识形态审查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保引进并选用的线上课程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学校教育教学需求,满足学生学习需求。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七条 线上课程由课程归属教研室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线上学习和线下讲授的重点内容和考核要点,教材及网络学习资源的选用。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得采用完全在线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除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由学院指定的课程责任教师指导学生学习。课程责任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通过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选用线上课程及配套资源。教学过程中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完整的教学活动,并及时更新课程内容,确保上线课程质量。
第九条 必修课程线上学习课时不超过总课时的2/3,线下讲授、辅导答疑和交流研讨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1/3(除特殊情况),线上学习起止时间按照网络教学平台的学习时限为准。课程责任教师向学生提出课程学习要求、学习方法及考核要求等。
第十条 选修课程可采用完全在线教学模式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一般包括观看课程视频、在线作业、课程讨论提问、课程考试等部分,学生完成所有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后,获得相应成绩、学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线上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严禁在课堂上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发表错误的言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要求,提前做好线上教学准备,衣冠整洁,仪表端正,注重教师个人形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性质和教学特点,强化线上教学全过程管理,加强线上授课各环节教学设计,通过互动讨论、在线测验、问卷调查等形式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制定与线上教学模式相适应、面向在线学习全过程的课程考核模式,合理设置在线学习时长、课堂互动表现、练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多元考核评价体系与指标权重。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线上课堂纪律,关注线上学习进度,课前主动预习课程学习资料,课中认真听讲、积极参与线上互动交流,课后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充分利用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深度阅读,独立思考,积极交流。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线上教学原则上应按课程表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如确有必要,经与学生协调,并办理调课审批手续后,可以另行安排线上教学时间。
第十六条 为避免课程冲突、线上教学准备不足的情况,线上课堂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严禁迟到、拖堂等情况,学生根据课程表的时间安排提前进入课程的教学平台或线上教学班(群)进行签到,做好上课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完成在线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及班主任进行请假,课后及时补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 为便于班级教学管理,有序组织教学,及时推送教学电子材料,课程应搭建师生沟通和信息交流渠道,组建在线教学班(群)。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线上课程考核一般采取过程性考核(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课堂问答和讨论、作业、设计、论文、报告、随堂测验等)、线上考试或线下考试等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用完全在线教学模式的课程,由课程责任教师按照课程性质、类型,制定考核方案,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强化多元评价和过程性考核评价,设定各环节成绩比例,其中线上期终考试成绩占比不高于总评成绩的40%。
(二)采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的课程,各考核环节的成绩比例由课程责任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类型和教学大纲制定考核方案,注重过程性评价,并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内容实际,合理选择课程的考试方式(线上或线下),必修课程的期终考试原则上采用线下考试方式(除特殊情况),选修课程的期终考试可根据课程实际采用线上考试或线下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等要素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过程性评价、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总评成绩的30%,不高于50%,期终考试成绩的比例不高于总评成绩的40%,期中成绩占比结合平时、期终成绩占比酌情设置。
(三)学生按时参加课程的随堂测验、线上考试、线下考核。
(四)建立教务管理系统与网络教学平台教学数据同步机制,采用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课程,课程责任教师在网络教学平台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由网络教学平台将学生成绩同步至教务管理系统,课程责任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做好学生成绩校对。
第二十条 教学内容相同的线上课程采取分班教学时,原则上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成绩比例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二条 线上课程的评教由教务处协同网络教学平台组织实施,采用过程性、形成性、线上、线下、非测试、表现性评价等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非学校开设的线上课程时,参照《青海师范大学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章 违纪与缺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线上学习(考试)期间严禁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取消课程成绩,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参与组织“刷课”“替课”“刷考”“替考”并构成违法行为的学生,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选修线上课程但未登录网络教学平台学习者视为缺考,总评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六条 通识选修课程不设补考,学生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可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如果该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不再开设,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可重修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获得学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责任教师应掌握线上课程的各类教学模式和学生网络学习的特点,熟悉线上课程和相关教学资料所在的网络教学平台,熟练运用网络教学平台组织教学。
第二十九条 线上课程的教学须具备较良好的网络条件,课程责任教师和学生选择在网络畅通的场所开展线上学习。
第三十条 线上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照理论课堂教学计算方式核算,采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的课程,以课程的总课时为课时量基数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线上教学过程中,对造成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