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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天津市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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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考委高发〔2023〕3 号

市考委关于深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的通知

各考区、有关主考学校、助学单位: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规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战略,扎实推进继续教育供给侧改革,切实提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为完善我市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助力赋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经广泛调研论证,对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课程计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案

我市自考所有开考专业(含停考过渡专业,下同)名称均调整为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 年)》规定的名称,并于 2023 年下半年启用。详见《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调整对照表》(附件 1)。

我市自考所有开考专业课程计划均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 年)》进行专业课程计划调整。新专业课程计划于 2024 年 1 月启用,并只对新专业计划课程安排考试,旧专业计划课程停止安排考试。各专业开考方式均调整为面向社会开考。详见《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新专业课程计划》(附件 2)。

药学(专升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升本)、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专科)、应用电子技术(专科)等专业自 2024 年 1 月起停止新考生报名,2026 年 1 月停止安排考试、停止办理毕业证。

二、新旧专业课程计划替代方案

为维护考生利益,新专业课程计划启用后,考生合格课程的成绩继续有效,可按照《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新旧专业课程计划替代方案》(附件 3)进行课程替代。

对开考专业在籍未毕业的考生设立两年过渡期(从 2024 年1 月 1 日开始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过渡期内,考生可根据已合格课程情况,自主选择按新专业课程计划或旧专业课程计划申请毕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新旧专业课程计划替代方案》实行双向替代。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均使用新专业名称。考生未合格课程,须参加新专业课程计划中课程或者附件 3 中“其它替代”课程的考试。

2026 年起,旧专业课程计划停止毕业申请,全部考生均按新专业课程计划申请毕业。

三、其他事项

为落实国家规范要求,提升自学考试人才培养质量,推进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网络助学试点项目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结束;仍在实施的其他试点项目不再接收新生,相关工作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全部结束。津考委高发〔2010〕5 号、津考办高发〔2013〕5 号、津考办高发〔2013〕21 号等文件及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步停止执行。

此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是推进我市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考区、有关主考学校和助学单位要加强宣传解读工作,做好相关考生服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本通知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调整对照表

2.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新专业课程计划

3.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新旧专业课程计划替代方案

2023 年 12 月 15 日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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