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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廊坊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精神,自2016年12月1日起调整《廊坊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到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制定我省各设区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9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设区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廊坊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廊坊市财政局

2016年 11月24日

廊坊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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