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1年12月6日
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档案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统计管理和档案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其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推动建立从上到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监督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档案统计工作机制,加强档案统计队伍建设。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审核、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审核、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1年12月6日
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档案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统计管理和档案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其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推动建立从上到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监督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档案统计工作机制,加强档案统计队伍建设。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审核、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审核、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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