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位 授予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 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 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
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专业人才 培养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
申请学士学位:
(一)统设必修总部考试课程(不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学 习指南课、通过免修免考获得成绩的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
及以上;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80 分及以上;
(三)参加专业相应的语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达 到其他条件:
1.英语类专业
(1)国家开放大学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命题、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 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及以上;
(4)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5)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四级(PETS-4)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6)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 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
2.非英语类专业
(1)国家开放大学非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英语考试;
(3)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英语考试(适用于对应专业);
(4)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CET-4)或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5)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6)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达到三级及以上;
(7)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证 书;
(8)本细则规定的英语类专业的考试或条件;
(9)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 处罚;
(二)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等 行为;
(三)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情 况。
第三章 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 申请,逾期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读期 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情况进
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所需学位申请材料通过 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分部(学院)。各分部(学院)对学习中 心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和查重初检(查重率原则上不超 过 30%)后,按照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 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及其他材 料,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至学位办公室。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