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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树立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正式注册的本科生与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细则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不足以进行违法追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或其它非法活动,开展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三)编印、散发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

(四)发表反动言论,呼喊反动口号,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团体、出版刊物,或以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七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

(一)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网络、手机、广告等手段,煽动组织非法集会,传播非法集会信息,组织、参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本条,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家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尚不足以进行违法追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涉案金额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结伙进行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肇事、鼓动、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①未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②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④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①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鼓动、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④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⑤未动手打人,但以各种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本条,打人致伤者须负责赔偿相应医疗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

(一)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

(一)凡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白天)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应急灯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热设备)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或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制造火源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翻门翻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六)翻越校园围墙者,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动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豢养的动物,因所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的,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八)违反作息制度,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者(上课、实验、实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一律视作“旷课”)或不假离校达以下天数者:

(一)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9~l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社会风纪、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尚不足以追究违法责任的:

(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退回全部所得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破坏或污染校园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或吸食违禁药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播放、收看秽影像制品者;传阅秽图书制品;在校内书桌、墙壁等处涂写秽文字、图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调戏、侮辱妇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在研究工作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毕业就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以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可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成担必需的经济赔偿;造成自身伤害及自身财物受损,后果自负,医药费自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照《四川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学生实习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凡涉及违反学生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处分按照《四川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处分的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陈述,记录学生违纪事实,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学校在对学生作出记过(包括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前,作出的处分应以通知书形式送达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学生签字确认。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下四种形式均可作为处分通知书和决定书的送达形式:①直接送达学生本人;②校内公示;③邮寄至学生家长;④由两人以上教师共同送至学生住所,由学生班长或团支部书记签收。

第十九条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因违纪处分而应离校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四川省教育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完清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参照本暂行条例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出现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以上处分”的,均包括同等级处分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以往制定的关于学生管理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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