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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上市” VS “双重上市”

例如腾讯,它是香港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腾讯的股票要在美国的交易所交易,得找一家有ADR资质的美国机构然后将一部分股票托管在该机构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会通知美国总部收到了腾讯的股票,然后美国的机构总部就发行相对应数量的ADR在美股市场中流通了。

其实港币也是根据发钞行在金管局的美元多少按固定的兑换率发行相应数量的港币,每张港币上都有凭票即付的字样。

ADR的本质就是代表基础股票的凭证,所以它和基础股票之间是可以自由转换的,就像香港三家发钞行发行的钞票是凭票即付港币一样,它们之间基本就是同等关系。

当中概股在美国以ADR形式上市后,在香港作二次上市的,因为美国作为主要上市地具有主要监管的责任,香港联交所会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核标准,《上市规则》第19章C对第二上市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已在合资格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上市并且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

(二)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1)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400亿港元;或

(2)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100亿港元,及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10亿港元。

(三)没有不同股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第(1)及第(2)段(「准则A」);或第(3)及第(4)段(「准则B」):

准则A:

(1)在合资格交易所(适用于任何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或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仅适用于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且业务重心亦不在大中华地区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并且于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2)上市时的市值至少30亿港元。

准则B:

(3)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4)上市时的市值至少100亿港元。

在港“双重上市”

双重上市(dual primary listing),是指两个资本市场均为第一上市地。已经在美国市场上市情况下,在香港市场按当地市场规则发行上市,其须遵守的规则与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要求完全一致,两市场股票无法跨市场流通,股价表现相对独立,可能产生价差。

双重上市两个资本市场都算是第一上市地,公司在美国上市后如果回港“双重上市”需要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再重新走一遍上市流程,跟新股IPO无异。没有像“二次上市”一样的宽松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双重上市的公司在两个资本市场的股票是无法跨市场流通的,股价表现会相对独立。

有时因为市场制度不同,投资者构成的差异会造成同一家公司在两个市场的股票价格差异巨大,比如我们熟知的A+H股就是双重上市。

双重上市需要满足两地的监管要求,更容易被国际投资者认可,最重要的是更易于被纳入“港股通”, 采用“双重主要上市”的小鹏汽车和理想汽车,今年一季度被纳入恒生科技指数以及相继调整入港股通名单。直接有利于流动性提升。而“二次上市”的中概股如京东、阿里巴巴虽然体量巨大但仍然被排除在港股通名单之外。

区别和优劣

综合以上的内容,二次上市”和“双重上市”的主要区别在监管和流通方面:

一、监管方面

双重上市的公司需完全遵守两地交易所的规定,比如小鹏汽车双重主要上市需要同时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香港证监会SFC的监管。

而第二上市的公司因为第一上市地点的监管机构具有首要的监督权,第二上市地对于部分规则会较双重上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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