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国标实施后,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标且获得3C认证证书,方可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同时,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不符合国标、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在用的已注册登记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再重复登记,可正常上路行驶,那么在厦门岛外电动自行车应该如何登记上牌呢?
厦门岛外电动车上牌办理指南
上牌条件:符合国标且获得3C认证证书
1、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
2、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得超过55千克;
3、须有脚踏骑行能力;
4、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上牌材料
1、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非本地居民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本地居住证原件);
2、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购车正式增值税发票);
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4、电动自行车3C认证证书;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车主应填写《非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上牌费用:13元
上牌地点
海沧交警大队(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
集美交警大队(集美区杏林湾路1699号)
同安交警大队(同安区城东工业开发区洪塘路106号)
翔安交警大队(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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