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可交验本人户口簿原件)。
3、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有效期超过拟申请签注有效期30天以上)。
4、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或展示通过“北京通”APP动态实时调取生成有效的电子居住证或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
5、在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二、逗留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持“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人员除外)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
3、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原件。
4、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5、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原件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聘用许可_专业雇员”、“聘用许可_非专业雇员”、“聘用许可_家务工作雇员”和澳门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6、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续期申请确认信》原件,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聘用许可_专业雇员”、“聘用许可_非专业雇员”、“聘用许可_家务工作雇员”和澳门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
注:1、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受理部门再次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