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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的关键环节,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学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结合我校毕业论文工作的实际,对《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修、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论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协助学院开展毕业论文工作,包括毕业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督查、毕业论文质量的分析和总结。

(二)学院是毕业论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学院毕业论文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业毕业论文标准,做好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总结和归档。

第三章导师资格与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资格: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师德师风良好、有科研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为保证毕业论文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5篇;特殊情况,须报学院批准。

(二)选题来自企事业单位课题的毕业论文,可聘请少量外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本校兼职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学院须同时指定校内指导教师作为第一导师。

(三)教师如有可预期的国外访学、产假、退休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第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论文进行全过程指导,要准确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提出明确的选题范围供学生选择,在与学生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题目,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指导计划,指导学生完成开题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对毕业论文进行全面审核,做好论文评阅和学生答辩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学院要给予督促、约谈、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依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七条 本科毕业学生须按学校和学院的毕业论文管理要求,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毕业论文要求的学生,不准予毕业。

第八条 学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如不按期、按要求完成论文写作,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人工代写或人工智能生产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选题和开题

第十条 学院须在第七学期组织完成毕业论文选题和开题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注重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选题应富有创新性,体现前沿性,具有科学研究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反映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选题应难度适宜,所需工作量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基本完成为宜。

第十二条 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要根据课题性质、难度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指导计划,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书》,对学生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说明、要求和指导,签字后发给学生。

第十三条 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十四条 每个毕业论文选题都必须进行开题。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记录单》。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开题报告。开题小组至少由3名教师组成,小组负责对学生开题情况作出基本评价,对研究方案及写作提纲提出改进意见。开题报告不通过的,可限时修改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学院组织二次开题。开题报告通过后,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第六章 写作和审阅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书》的要求和开题报告拟定的方案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毕业论文格式统一按照《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执行,毕业设计格式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毕业论文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初稿完成后,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定稿,指导教师认真审阅后,给出评语和成绩,对是否同意送审评阅给出意见。

第七章 检测、评阅和答辩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同意送审评阅的毕业论文,于每年春季学期提交教务处进行重复率检测(以下简称“检测”),毕业论文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答辩资格。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并于当年秋季学期申请复检。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毕业论文可进入评阅环节。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的比例,随机抽取毕业论文并送校外同行专家评阅,同时组织校内专家对未抽取送审的毕业论文进行评阅。对于评阅结果“不合格”的毕业论文,给予一次限时修改机会,修改后的毕业论文再次送审,评阅结果仍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答辩资格,延期至当年秋季学期申请答辩时须重新进行论文检测、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结果为“合格”的毕业论文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成立答辩小组,并组织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各专业答辩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答辩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每组须设答辩秘书1名,负责记录学生的答辩过程、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单》。

第二十条 答辩流程包括学生自述、教师提问、学生回答、讨论评审和评分等环节,答辩程序应严格、合理、实效,各环节的时间由答辩小组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注重过程性考核,毕业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审阅成绩、专家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组成,以百分制记,以上三个成绩的平均值作为毕业论文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答辩资格的学生,毕业论文成绩按零分记。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

第九章 总结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做好毕业论文总结和优秀毕业论文推荐工作。对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一览表》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资料由各学院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毕业论文纸质版归档资料主要有:《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书》、《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记录单》、《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单》、《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一览表》及学生毕业论文。电子版资料原则上应长期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条例》(内大教发〔2003〕41号)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 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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