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9号)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或《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相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可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岗位补贴扶持。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拟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标准为8000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个人50万元、组织300万元;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20万元,在获得贷款一年内成功创办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将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有灵活就业意愿人员的服务力度,包括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企业“共享用工”需求纳入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六)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匹配人力资源。
(七)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