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关于组织2023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和《苏州市支持青年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苏府办〔2022〕128号),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3年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正式启动申报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

二、申报方式

  人才乐居工程申报按照单位注册地属地管理的原则,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分别开展, 申报网址: 姑苏人才总入口(http://www.rcsz.gov.cn/ywsb),进入人才乐居模块进行申报。

三、适用对象

  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适用于五类对象,具体是:

  1.顶尖型人才(A类)。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类)。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类)。“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各地紧缺工种目录和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应在3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四、适用条件

  1.目前在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

  2.自2018年10月1日起,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即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苏州大市以外。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引进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3.全职在苏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3个月以上。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苏州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4.个人及家庭在苏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购房记录。

五、人才乐居方式

  1、乐居直通车。乐居直通车。A 至 E 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户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经认定的非本市户籍的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资格待遇。

  2、A、B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4倍。C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

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按照引进地区或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贴、租房贴。

  咨询电话:6706800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