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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消〔2019〕154号《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

《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以下简称《标准》),替代《建(构)筑物消防员》(劳社厅发〔2008〕1号),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落实《标准》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标准》内容。根据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消防设施操作员是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监测等工作的人员的职业定义,新《标准》把握整体性、等级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原则,顺应消防技术发展和职业化需要,对原职业功能、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调整。一是设立了职业方向。根据本职业就业实际,设立了“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在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前者可从事消防设施的监控、操作、日常保养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初级(五级)到技师(二级)4个职业等级;后者可从事消防设施的操作、保养、维修、检测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中级(四级)到高级技师(一级)4个职业等级。二是修改了职业功能。将职业功能拓展细化为“设施监控”“设施操作”“设施保养”“设施维修”“设施检测”和“技术管理和培训”6个模块,各职业方向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考核相应职业功能模块的内容。三是取消了培训要求。体现便民利民,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取消对培训期限、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要求,凡符合从业时间或学历要求,即可报名参加鉴定。四是增加了关键技能。将涉及核心职业能力的技能明确为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考核成绩不合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标准》内容,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宣传,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标准》有关要求。二、准确把握要求,做好实施准备。《标准》实施后,依据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与同等级相应职业方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通用。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消防救援局将加快组织编制鉴定大纲、鉴定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等,同步开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与应用系统。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本地区鉴定机构对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鉴定工作机制,编制鉴定计划方案,升级鉴定设施设备,壮大考评员队伍,优化鉴定工作程序,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同时,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在考生报名、理论考试、实操鉴定、成绩公布、证书制发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服务。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职业能力。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针对近年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职业能力不足、应对火灾临机处置不当等问题,结合“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建国70周年消防安保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核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等级是否符合从业要求、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是否满足岗位需要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处罚,并督促单位调整具备岗位技能的人员上岗,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附件:《消防设 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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